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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城执罚字 [2018]第001号

来源: 日期: 2018-04-08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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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城执罚字 [2018]第00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新田县**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

单位地址:新田县***镇***村  联系电话:13********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断断续续经营销售燃气的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有***、***等人的调查笔录、燃气客户证言、现场照片、销售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拾玖万元整(¥1900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支行缴纳罚款,账号:********(新田县********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远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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