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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期间是森林火险高危时段,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3月15日至4月10日为清明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
二、全县范围内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以内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灰积肥、烧土坎、烧田埂和焚烧农作物废料等农事用火;
(二)坟头烧纸或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林业生物病虫害防治用火、炼山造林、工程建设和爆破作业等;
(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山;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酿成火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或在现场不制止、制止不力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或野外违规用火等情况,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森林防火部门报告,森林火警电话:0746—47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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