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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关于全面清理涉及居民自建房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结果
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以县人民政府出台的2份规范性文件,其中1份文件予以废止,1份文件拟修改。
二、有关要求
1.规范性文件依法定期进行清理,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起草或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单位。
2.已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不得再将废止的文件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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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标题 |
发文文号 |
1 |
《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通告》 |
新政函〔2020〕93号 |
附件2
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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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标题 |
发文文号 |
1 |
《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田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新政发〔20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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