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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县城区和各乡镇规定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烟花和爆竹产品。
二、从2022年1月28日零时起在县城和各乡镇规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节日庆典、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在殡仪馆吊唁大厅和在私人院内摆设灵堂的可以使用电子替代品。
三、“禁燃”的具体范围为:
1.县城建成区内所有主次干道、公园、广场、住宅区及县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
2.县城十三个社区所辖范围内的五乡圩村、塘家洞村、下车村、大桥头村、田家村、柏家村、漆山里村、凤凰村、观音坪村、榨上村、田家岭村、瑶塘窝村、胜利村、民主村、三里亭村、欧家塘村、蚂蟥洞村、东门桥村、木山塘村、李子源新村、七里坪村、水晶窝村。
3.县工业园建成区范围。
4.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烟花爆竹燃放,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0746-4783767”城管服务热线。
七、本通告自2022年1月28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