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共享贷”是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单位联合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湘办发〔2021〕18号)文件精神,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为支持乡村振兴打造的一款普惠性乡村金融信贷产品,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产业生产、经营、服务等,具有年化利率低、到期续贷容易等优势。为充分发挥“乡村振兴共享贷”在我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助力作用,确保迅速落地和规范使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2年8月末实现“乡村振兴共享贷”破零;9月末实现新增0.2亿元;10月末实现新增0.5亿元;全年实现新增1亿元。
二、工作分工
1.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将“乡村振兴共享贷”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并开展专项督查。
2.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开展“乡村振兴共享贷”工作情况的考核。
3.县财政局:负责按要求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
4.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科学组织“乡村振兴共享贷”业务推广,对具有贷款资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内企业进行推荐。
5.县农经站:负责指导“村社分账”相关业务工作;负责上线三资管理平台系统,组织各村(社区)将三资数据录入三资平台系统,依据三资数据测算各村(社区)可申报贷款的额度。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乡村振兴共享贷”的宣传、推动;负责“村社分账”工作,以及归集、审核贷款申报资料和额度,监管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督促按时还本付息。
7.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按“乡村振兴共享贷”要求提供资料、申报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本付息。
8.建行新田支行:负责指导乡镇(街道)、相关县直单位推进“乡村振兴共享贷”实施;负责贷款资料撰写、申报、发放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3月30日前,新田县人民政府与建行永州分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部门协调会,确定相关工作推进方案;各乡镇、街道组建“共享贷”工作专班,明确专人专抓。
第二阶段:6月30日前,县财政局负责对村社分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等工作进行明确;建行新田支行负责组织对“乡村振兴共享贷”业务进行培训,确定第一批贷款试行村(社区)名单,收集相关贷款资料;各乡镇(街道)负责督导申报“乡村振兴共享贷”相关村(社区)完成“四议两公开”等相关流程,发起贷款支用申报,取得“乡村振兴共享贷”业务批复。
第三阶段:9月30日前,县农经站负责完成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数据在“湖南省三资管理平台”上的录入工作。
第四阶段:12月31日前,全力推广“乡村振兴共享贷”落地实施,完成2022年全年新增1亿元贷款目标任务。
四、贷款产品简介
(一)产品定义
“乡村振兴共享贷”指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发放,由担保公司与建设银行按照约定比例承担风险责任,用于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基本条件
1.县政府与建设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组织推进,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乡镇(街道)设立兼职管理员;村支两委与建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2.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成立理事会、监事会,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3.村集体组织必须在建设银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成员必须在建设银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贷款支用及还款、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资金往来必须以转账方式进行。
4.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无大额不良债务,信用记录良好,无对外担保;现有信贷合作银行不超过3家(含建设银行)。
5.所在村“金湘通普惠金融服务点”运营正常。
(三)贷款用途
信贷资金仅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开展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包括但不限于:
1.开展生产资料供应,烘干仓储、作物收获、秸秆处理、销售等耕种防收类生产经营活动。
2.提供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
3.提供农业生产等规模化管理、集约化经营综合服务。
4.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其他合理用途。
5.不得用于应由财政承担的公益性项目和行政管理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归还原村委会的债务;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储备等须使用专项贷款支持的领域;不得用于股市、证券投资及其他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非法借贷、非法集资;不得转借给其他公司或个人从中赚取利差;不得用于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无任何资本、资产、资源和交易服务关系的领域;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四)授信额度
1.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
2.贷款额度测算公式:授信额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资产×40%+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转移支付、奖补收入×40%+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经营性收入、资产性收入(如租金收入、股权分红等)×20%。
3.县城区(龙泉街道和中山街道)的村集体授信额度测算有系数加成;有文明村、乡村振兴示范村等荣誉的额度测算有系数加成。
4.贷款额度应减去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他银行的贷款。
5.根据土地流转情况,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质押,提高贷款授信额度。
(五)利率与期限
执行贷款优惠利率。单笔贷款最长期限3年,如生产经营正常且履约记录良好,经重检后可无还本续贷。
五、贷款落地工作流程
(一)资料归集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按申报要求归集相关资料:
1.村集体经济组织名册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
2.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3.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数据、资料。
4.其他补充资料和数据:如相关经济数据、人口数据、村委会和集体组织负债情况等。
5.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村集体向建设银行提交《业务申请书》、《征信授权书》、经乡镇(街道)审核签署意见的“四议两公开”材料。
6.开立建行一般结算账户。
(二)集中申报
1.县农经站汇总全县村(社区)集体经济申报资料,集中进行申报。
2.建设银行受理业务进行批量审批。
(三)贷款支用
1.建设银行将省分行审批额度报告县人民政府,县农经站根据各村的贷款用途、实际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村支两委的管理能力,在审批额度之内审定支用额度,并将审批额度、支用额度告知乡镇(街道)、村(社区);支用审批流程为:村集体使用申请﹣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县农经站审批。
2.建设银行核实后,通知村集体分批次办理支用手续。
3.村集体法人代表携带相关证件、印章到建设银行签署委托担保函、借款合同,办理支用手续。
4.建设银行录入信息,审核、发放贷款。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新田县“乡村振兴共享贷”推进工作由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周宏武副县长具体统筹调度,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县乡村振兴局、县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建行新田支行、各乡镇(街道)等单位共同配合。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乡村振兴共享贷”的相关日常工作,统筹指导全县“乡村振兴共享贷”申报和使用。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直相关部门要对照任务分工,全面压紧压实责任,全力推进“乡村振兴共享贷”工作落实落地;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迅速成立推进“乡村振兴共享贷”工作专班,依照时间节点认真组织实施,围绕助力乡村振兴、惠农利农,扎实做好“乡村振兴共享贷”宣传、推进、监管等工作。
(三)严格贷款管理。建行新田支行要在相关规章制度指导下根据信贷政策和资金使用方向严格审查,贷款发放要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县人民银行、县政府金融办、建行新田支行要加强对“乡村振兴共享贷”的监督、指导,严格落实合作协议相关规章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