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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80016/2021-21060 分类:  
发文机关: 新田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08-28
名称: 新田县商务局解读《新田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文号 :    
新田县商务局解读《新田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 2021-08-28 16:21
  • 来源: 新田县商务局
  • 发布机构:新田县人民政府
  • 【字体: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为加快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建设“三区四地”,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印发《新田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二、文件起草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委“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新田,根据《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0〕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13号)、《永州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印发《新田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三、文件出台的目的

通过出台该文件,可以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营造招商引资良好氛围,促进项目落地,有效规范引导政策,帮扶企业发展,促进我县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文件主要内容摘要

奖励项目

优惠政策

约束条件

用地项目享受支持措施

保障重大项目用地

采取长期租赁 、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 ,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

固定资产投资 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150万元/亩以上

支持标准厂房建设

按总建筑面积给予 150元/㎡的补贴,重大产业项目或新材料新能源主导产业项目提高至170元/㎡。

建设二层及以上的多层标准厂房或建筑高度 8米以上的单层钢构厂房

税收贡献奖励

从投产之日起 ,其所缴税收的县财政实得部分,前三年按100%、后两年按50%的标准等额奖励给企业。

年税收强度不低于 5万元/亩

租赁厂房项目享受支持措施

厂房租赁补贴

企业在装修期内(3-6个月)正式投产的,装修期的租金全额补贴。正式投产期前三年,年税收达200元/㎡以上或年销售额达10000元/㎡以上的,按当年租金100%予以补贴;年税收达到100元/㎡-200元/㎡或年销售额达5000元/㎡-10000元/㎡的,按当年租金的50%予以补贴

固定资产投资应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正式投产后年产值不得低于2000万元

厂房装修补贴

给予企业不超过装修总额50%的补贴;重大产业项目可以给予不超过装修总额60%的补贴。

年销售额达10000元/㎡以上或年税收达200元/㎡以上

新购设备补贴

给予企业新购生产 、研发设备额 12%的补贴;重大产业项目或新材料新能源主导产业项目可提高至15%。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500万元,补贴的设备十年内禁止搬离新田县

搬迁补贴

对搬迁设备到我县生产的重大产业项目或新材料新能源主导产业项目 ,按实际发生的设备搬迁费的100%给予补贴。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税收平衡

企业享受的厂房装修补贴、新购设备补贴不得超过企业投产后五年内所缴税收的县财政实得总额。

所有项目享受的政策

物流补贴

按企业年纳税额的8%给予企业物流补贴,重大产业项目或新材料新能源主导产业项目可提高至10%。对生产型外贸进出口企业,可以选择1800元/每柜的物流补贴。

物流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外资奖励

每到位1美元奖励0.1元。

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企业每进出口1万元,补贴15元;当年进出口额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每新增1万元,增加补贴30元。企业进出口业绩实现破零,或者上一年度进出口额1000万以上的企业实现倍增,一次性

奖励企业2万元。

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发展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企业每进出口1万元,补贴30元;当年进出口额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每新增1万元,增加补贴30元;加工贸易企业实现破零,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每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企业参加展示展销活动

企业参与湖南省重点展会名录内的展会,所交纳展位费全额补助;企业参加湖南省重点展会名录外的省级、市级展会,县政府部门组织参展的,所交纳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自行参展的,经县商务、财政部门备案审核通过,补助50%的展位费。

支持建设保税功能平台

企业建设进口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以及实施电子围网区域管理平台的,公用平台补贴50万元、自用平台补贴10万元。

“一事一议”奖励

对新引进的生产型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上市公司,或对新引进的生产型企业投资额达5亿元以上的,或对新引进并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揽子”优惠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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