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县扶贫办于2017年6月21日,以新财农[2017]5号文件印发了《新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及其项目实施主体,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围绕全县“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工作大局,在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财力支撑。
修订后的《新田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新财农[2021]5号文件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现实背景
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艰苦卓绝的接续奋斗,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实标准下贫困县全部摘帽,贫困村全部出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开启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新征程。
二、政策依据
1、《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
2、《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
3、《永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永财农[2021]3号)。
4、中央、省、市文件明确规定:将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三、修订情况
2017年6月公布施行的《新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与修订后的《新田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相比较,做了以下修订:
1、结构调整。老办法有五章、二十三条,新办法为十八条。
2、制定目的。将老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修订为“为确保过渡期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支持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将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3、制定依据。将老办法“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湘财农[2017]2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10号)、《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永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永财农[2021]3号),结合我县实际,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4、名称含义。老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新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下达到县的衔接资金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
5、使用范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要结合全县脱贫攻坚规划,按照扶贫开发政策要求,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村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进行安排。纳入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两不愁、三保障”和“五个一批”的要求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
衔接资金使用范围:①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
②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培育和壮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门楼下瑶族乡特色产业和瑶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国有林场发展);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6、负面清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企业担保金;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垫资或回购、偿还债务等。
7、支付进度。老办法明确规定: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新办法明确规定:当年下达的衔接资金,12月底支付率达到80%以上,次年12月底支付率达到100%。
8、结余资金。老办法明确规定: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及县财政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新办法明确规定:当年下达的衔接资金,年底未使用完的,可结转到次年继续使用;衔接资金项目完工,通过验收结算后有结余的,上缴县财政国库;经核实不具备实施条件的资金项目,或结转结余两年以上的衔接资金,全部上缴县财政国库;上缴县财政国库的衔接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及乡村振兴工作任务,区分轻重缓急拿出具体意见,报县政府批复后统筹安排使用。
9、行文部门。《新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办两个部门联合行文,《新田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七个部门联合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