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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新田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09-14
名称: 新田县财政局解读《新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    
新田县财政局解读《新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 2021-09-14 14:54
  • 来源: 新田县财政局
  • 发布机构:新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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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25日,以新政发[2018]5号文件印发了《新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及其项目实施主体,履职尽责,主动作为,根据“应整尽整、真整实整”的原则,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的工作目标,在推进资金统筹整合、精准资金投向、加强资金监管、提升资金绩效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财力保障。

修订后的《新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以新政发[2021]7号文件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现实背景

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艰苦卓绝的接续奋斗,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实标准下贫困县全部摘帽,贫困村全部出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开启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新征程。

二、政策依据

1、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

2、省里出台了《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21]18号)。

3、湖南省财政厅等13个部门《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脱贫县要修订完善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

三、修订情况

2018年9月公布施行的《新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与修订后的《新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相比较,做了以下修订:

(一)调整结构。老办法有八章、三十四条,新办法为六章、二十八条,减少了二章、六条,其中:

1、老办法“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及程序(四条)”与“第三章 资金使用(二条)”归并,调整为新办法“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及使用方向(五条)”。

2、老办法“第三章 资金拨付(四条)”与“第五章 项目管理(四条)”归并,调整为新办法“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和项目管理(九条)”。

3、老办法“第四章 项目计划编制(三条)”,调整为新办法“第三章 实施方案的编制(五条)”。

4、取消了老办法“第六章 部门职责(七条)”。

5、取消了老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贫困人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修订内容。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对老办法的相关内容作出如下修订:

1、制定目的。将老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文件精神,加快脱贫出列步伐,规范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修订为“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决策,优化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机制,提高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效益。”

2、制定依据。将老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推进资金整合,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修订为“根据《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21]1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21〕10)、《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委乡振组办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3、名称含义。将老办法“统筹整合资金是指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精准脱贫为目标,改革现有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贫困县自主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修订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需要脱贫按照“因需而整、应整尽整”的原则,自主统筹整合使用的目标接近、投入方向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财政涉农专项资金

4、整合范围。老办法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包括:①中央、省、市财政下达按上级文件规定应当纳入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②县人民政府认为上述上级资金之外的可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上级专项资金;③县人民政府认为本级可纳入统筹整合的专项资金;④其他可纳入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

新办法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涉农专项资金包括:财农[2021]22号文件规定的16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湘财农[2021]号文件规定的14项省级财政涉农资金;市级财政涉农资金不纳入整合范围;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确定纳入整合范围涉农资金

5、整合方式。老办法的整合方式为:整合资金按照“多条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管理要求,设立涉农资金整合专户,经批准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纳入整合专户统一管理,实行专人、专账、专户核算。

新办法的整合方式为:按照“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的原则,打破原有涉农资金界限、行业部门界限,按照“多渠道进货、一个仓库存货、一条通道出货”的管理要求,将应整合的各级各类财政涉农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6、使用方向。老办法涉农整合资金围绕“两不愁、三保障”安排使用,用于以下扶贫投入:①农业生产发展,发展“一县一特”、“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包括农业、林业、养殖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业产业园建设等;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村交通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农村危房改造等;③教育培训,仅限于“雨露计划

新办法涉农整合资金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需要安排使用,包括:可以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发展改革、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具体用于产业发展(包括生产奖补和产业基础设施等)、畜牧水产养殖环保设施设备、粪污资源化利用、造林绿化、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雨露计划”补助、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农田水利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安全饮水、农村道路、背街小巷、排水沟、基础设施维修养护、以工代赈、“一事一议”、少数民族发展、国有林场发展和老区发展等项目

7、负面清单。老办法规定,涉农整合资金严禁用于下列支出:①不准借统筹整合使用之名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②不准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与扶贫开发和贫困人口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建设;③不准用于发放津补贴和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④不准将发放到户到人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⑤不准用于平衡各种关系,无序分配使用,造成资金再度分散;⑥不准用于其他与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新办法在老办法规定的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增加了涉农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村级办公场所、老年活动中心、公馆、文化室、卫生室、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医疗保障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村级办公场所、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8、支付进度。老办法没有明确涉农整合资金支付进度。

新办法明确规定:加快涉农整合资金支付进度,当年12月底支付资金达到80%以上,次年6月底支付资金达到100%。

9、结余资金。老办法没有明确结余资金处理办法。新办法明确规定:当年下达的整合资金,年底未使用完的,可结转到次年继续使用;整合资金项目完工,通过验收结算后有结余的,上缴县财政国库;经核实不具备实施条件的资金项目,或结转结余两年以上的整合资金,全部上缴县财政国库;上缴县财政国库的整合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及乡村振兴工作任务,区分轻重缓急拿出具体意见,报县政府批复后统筹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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