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将于2015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开始办理,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城镇户籍人员。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从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户籍人员不得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人 员 类 别 | 个人缴费 | |
在校学生、未成年人 | 90 | |
18-60周岁非农户口人员 | 一般人员 | 190 |
重度残疾 | 90 | |
低保对象 | 90 | |
老年居民 | 一般人员 | 90 |
低保对象 | 90 | |
重度残疾 | 90 | |
低收入家庭 | 90 | |
“三无”人员 | 0 |
三、如何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一般居民新参保:以户为单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近期一寸照片两张,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社区居委会)申报参保,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三无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件。
一般居民续保:以户为单位,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户口本及复印件,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社区居委会)申请续保,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三无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件。
2、各类在校学生均以户为单位在社区参保,不再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四、如何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都将纳入实施范围,参保人员按20元/人/年的标准从新增加的财政补助和历年结余资金中筹资,不增加个人缴费。
五、参保后从什么时候起可以享受待遇?
每年的8月1日至10月31日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中缴费期,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2015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参保或续保并缴纳2016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从2016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2016年12月31日。在非集中缴费期参保或续保缴费的,自缴费后的第4个月(含缴费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三个月内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当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三个月后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月起第四个月(含缴费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分别是多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报销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执行。每次住院都必须支付起付标准。
就诊医院 | 起付标准 | 报账比例 | 最高支付限额 |
一级医院 | 200 | 85% | 22万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0万;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2万。 |
二级医院 | 400 | 80% | |
三级医院 | 600 | 75% | |
转市外医院(省内异地联网结算医院) | 700 | 55% | |
转市外医院(省外医院或省内异地非联网结算医院) | 700 | 45% |
七、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补助比例是多少?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医疗费(含门特)累计个人自负总额(全自费部分除外)中的“政策范围内自负总额”(即起付线和政策比例自负部分)和“政策范围外自负总额”(即医保“三大目录”中加付比例自负部分,全自费部分除外)分别按不同的补助标准进行大病补助,但一个结算年度内大病补助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能超过12万元。
1.“政策范围内自负总额” 在8000元以上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大病补助:8000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部分补助50%;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部分补助60%;5万元以上至8万元以内部分补助70%;8万元以上部分补助80%。
2.“政策范围外自负总额” 在2万元以上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大病补助: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部分补助50%;5万元以上至8万元以内部分补助60%;8万元以上部分补助70%。
八、参保后能享受到哪些待遇?
1、普通门诊。成年人每人每年2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0元,门诊费用直接在医院报销。
2、住院报销。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报账。
3、特殊门诊。对部分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进行治疗但不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员,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对其门诊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的制度。特殊门诊的起付标准为200元,市内报账比例为80%。
4、意外伤害。成年参保人员因确实不可预料的原因而导致的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疗费用可纳入城居医保支付范围。学生儿童如发生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学生意外伤害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现行普通住院标准结算;直接导致死亡的,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补偿金10000元。
九、参保人员患病需要住院和转到市外医院去时怎么办?
参保人员患病应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相关手续。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填写《永州市城镇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在核批的转院医院住院治疗。
居民朋友们,我们殷切地希望您从健康出发,从长远打算,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参与。我们将按照“就医方便、手续简便、管理规范”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惠及百姓的服务宗旨,严格规范程序,切实加强基金监管,让居民朋友们放心参保、舒心就医,真正享受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带来的实惠和便利,让我们携手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最后,真诚地祝愿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政策咨询热线:0746-4720679 0746-4723896
新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
本告知书解释权属新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规定以相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