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案处字〔2019〕065号
当事人:赵小英
住所(住址):新田县门楼下瑶族乡高岱源村4组
2019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新田县门楼下瑶族乡高岱源村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领取营业执照在从事铝合金门窗产品经营活动,遂按规定向当事人下达了《依法经营建议书》一份,建议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或自行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至2019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未能出示营业执照,仍在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经查明:2019年1月,当事人利用自建房屋,投资人民币2万元,购置设备及原材料,从事铝合金门窗加工销售的经营活动。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其营业额及利润无法计算,至本局立案调查时止,当事人未向本局申请注册,未取得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当事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手印的2019年5月1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现场检查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0日对当事人下达的《依法经营建议书》,证明我局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当事人签名确认的2019年5月27日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5、当事人签名确认的2019年5月16日现场拍摄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当时正在经营。
当事人已收到本局下达的新市监听告〔2019〕06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铝合金门窗制作销售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种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从轻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建议我局执法人员查处当事人时,当事人未产生利润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财务股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后,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农村商业银行(新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84014250000000399)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