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案处字〔2019〕069号
当事人:新田县骥村镇李家山社区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波
类型:非营利性(非政府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许可证号:PDY0039443112817D6001
住所(住址):新田县骥村镇李家山社区
2019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合格药品陈列柜里发现由紫光古汉集团衡阳中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古汉养生精口服液五盒和由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金片六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药品的发票,也未建立药品的采购、验收记录,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新市监当罚字[2019]604号《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向当事人下达了新市监责改字[2019]02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19年06月2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19年0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两种药品的购进发票,当事人仍未建立药品的采购、验收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经营者签名确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2、当事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手印的2019年06月19日、07月11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的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06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4、4、2019年07月17日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的事实。
⠂ ⠼font face="仿宋_GB2312" >当事人已收到本局下达的新市监处告〔2019〕06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药品安全事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经营者应当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当事人经营药品应当按照《湖南省药品与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当事人经营药品未按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与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销售药品应当建立销售记录。药品采购、验收和销售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等内容。药品验收记录还应当注明验收质量状况和处理意见,并经验收人员签名确认。药品采购、验收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并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 。
鉴于当事人主观无故意,违法情节效轻,违法后果轻微,未涉及假劣药品,并且在案件发生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认错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结合本案的有关事、证据,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湖南省药品与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财务股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后,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农村商业银行(新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84014250000000399)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