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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80016/2017-08459 分类: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7-07-24
名称: 新田县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
文号 :    
新田县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
  • 2017-07-24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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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
收费项目序号收费标准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备注
水资源费地表水1工业取水 (0.10元/立方米)湘价费[2013]104号1、城市是指县城所在地以上的城镇;                    2、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的部分按本表标准的1.5倍计收;没有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本表标准3倍计收;                     3、采矿排水(疏干排水)的按地下水收费标准的20%计征;                     4、开式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取水,按实际取水量5%计征水资源费,闭式地表水资源热泵取水,按其补充水量计征;地下水资源热泵系统取水,按实际取水量减半计征;           5、漂流取用水,按其年营业收入的1%计征水资源费。
2生活取水 (0.10元/立方米)
3城市公共供水取水(0.08元/立方米)
4水力发电取水(0.003元/立方米)
5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0.003元/立方米)
6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0.001元/立方米)
7特种行业取水(洗浴、高尔夫球场等)(0.20元/立方米)
地下水1城市公共供水取水(0.15元/立方米)
2地热水、用于制作矿泉水、纯净水取水(1.0元/立方米)
3.1其他取水(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0.70元/立方米)
3.2其他取水(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区)(0.20元/立方米)
水土保持补偿费1一般性建设项目1.00元/平方米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但是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的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本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按占用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开采期间按开采量0.7元/吨
3取土、挖沙、采石及烧制砖、瓦、瓷和石灰,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1.00元/立方米
4排放废弃土、石、渣1.0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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