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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80016/2022-23273 发文日期: 2022-08-31 发布机构: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新田县落实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22—2026年)
统一登记号: XTDR-2022-01004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新政办发〔2022〕10号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田县落实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 2022-09-01 10:26
  • 来源: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新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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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DR-2022-01004

新政办发〔2022〕10号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落实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新田县落实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22-2026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

新田县落实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计划

工作方案(20222026年)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湘政办发〔20222号)和《永州市落实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222026年)》(永政办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推动重点优质企业上市,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6年,新增1家上市辅导备案企业、5家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5家企业在湖南股交所挂牌,申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2家、市级上市后备企业4家。

2022年,至少完成1家企业股份制改造、1家企业在湖南股交所挂牌;净增省上市后备企业1家;申报市级上市后备企业3家。

二、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新田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企业上市融资的规划、指导、协调、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由县长黄永英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唐荣立任常务副组长,副县长谭能为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产业开发区、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科工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县金融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县人民银行、县融媒体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县上市办”),负责全县企业上市的日常指导、奖励申报及协调服务等相关工作,由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主任廖财春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分管金融工作副主任雷远辉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政府办(金融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对拟上市企业主动服务、重点服务,优质高效做好日常服务工作。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围绕新材料、新能源、林木加工、智能制造等优势产业,突出先进制造、科技创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深入挖掘上市后备资源,筛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广阔、具有较好上市基础的企业,分别建立省、市上市后备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应积极向县上市办推荐上市后备资源,将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和扶持对象,推动其加快上市进程。县上市办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精选不少于1家重点培育上市后备企业,予以重点关注、重点扶持。〔责任单位:县产业开发区、县政府办(金融办)、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商务局〕

(二)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支持。整合全县资源,做大做强上市后备企业。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与上市后备企业开展合作,开展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创新信贷服务方式。积极引导银行、证券、融资担保、股权投资、小额贷款等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加强金融服务,帮助企业快速发展。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辖区上市后备企业,对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并推动企业成功上市的股权投资机构,县财政给予其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上市后备企业,帮助企业改善股权结构、提升对接资本市场能力。〔责任单位:县政府办(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民银行〕

(三)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挂牌。扎实推进“资本市场县域工程”,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国家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积极协调解决企业股份制改造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社保等相关问题,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和支持拟上市企业到新三板和湖南股交所挂牌、融资及规范发展。全县五年内每年完成股改不少于1家、到湖南股交所挂牌不少于1家。〔责任单位:县产业开发区、县政府办(金融办)、县科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

(四)加大企业上市宣传培训力度。将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等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学习培训内容,开设专门课程、举办专题讲座,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资本市场知识实际运用能力。持经验丰富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来我县开展企业上市服务,发挥上市服务机构推动作用。金融部门要举办上市培训、座谈、研讨等活动,邀请专家授课辅导,帮助拟上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树立正确上市理念,学习掌握上市政策,提升上市实务操作水平;财政部门要保障培训经费;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企业上市知识和工作,营造企业上市良好氛围,引导更多企业依法依规利用资本市场加速发展。〔责任单位:县政府办(金融办)、县财政局、县融媒体中心〕

(五)优化企业上市服务环境。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企业上市事项办理绿色通道,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帮助拟上市企业协调解决历史问题,依法依规办理相关事项,及时为企业出具合规证明文件。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应当秉持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依法解决。行政监管执法部门在涉及辖区拟上市企业的行政处罚和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方面,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强与企业沟通,并及时通报给县上市办,妥善予以处置。县网信部门要指导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做好舆情应对工作,对重大舆情开展管控和引导。〔责任单位:县政府办(金融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人社局、县委网信办

(六)拓宽企业上市渠道坚持以推动企业境内首发上市为主,统筹推进境外上市、重组上市、引入外地上市公司等工作。积极抢抓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政策机遇,着力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科创板上市,加快推动“三创四新”(即:创新、创造、创意;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创业板上市,重点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交所上市。利用我县承接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的区位优势,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大力引进外地优质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资源。〔责任单位:县政府办(金融办)、县科工局、县商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奖补政策。县财政对企业在A股上市给予总计1500万元补助,其中:辅导验收通过后给予700万元补助、企业成功上市再给予800万元补助。对在香港、美国等资本市场的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及引进县外上市公司、收购县外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企业,参照A上市补助政策给予资金补助。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100万元补助、在湖南股交所股改板挂牌给予30万元补助、科技创新专板和专精特新专板挂牌给予15万元补助。以上补助均不包含省、市下达的企业上市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府办(金融办)

(二)支持企业股改。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者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股权调整与转让、持股方式的变更(如直接持股变为间接持股)等重组情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县财政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依法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政府办(金融办)、相关职能部门〕

(三)健全工作机制。企业上市工作由县政府办(金融办)和县产业开发区牵头,县政府办(金融办)主要负责对接省、市金融工作部门,联系企业上市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培训调研等相关工作;县产业开发区主要负责上市后备企业的筛选、动员、培训、协调、服务等相关工作。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把推进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制定政策规划,建立“四个一”的工作机制(即:每家企业明确一名县级领导联点负责、一套园区服务班子跟踪服务、一套中介机构班子专业服务、一个企业内部上市工作组具体实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指导,久久为功、持续发力,加快推动本地企业上市步伐。对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敷衍应付、推诿拖延的,严格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县政府办(金融办)、县产业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五、补充事项

(一)为更好落实企业上市优惠政策,企业应及时将上市工作进展情况(包括确定中介机构、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申报材料等),向县上市办报备。

(二)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予奖励(补助):

1.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刑事案件的;

2.有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

3.不履行企业环保责任,无证污染、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

4.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已享受上市优惠政策的企业,五年之内不得迁址县外,否则,必须全额退还县财政给予的上市奖补资金。

(四)我县原有企业上市优惠政策与本政策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条款为准。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纪委监委。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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