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2-22159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关于印发《新田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统一登记号: | XTDR-2022-01001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新政办发〔2022〕4 号 |
XTDR-2022-01001
新政办发〔2022〕4 号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新田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
新田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医疗救助各项工作落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2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政办发〔202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第三条 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构建良好工作格局;
(二)坚持收支平衡、保障适度,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多措并举、分层保障,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
(四)坚持公平公正、依法公开,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条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和基础资料审核等工作;
(二)医疗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
(四)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五)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和基础信息共享;
(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
(七)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统计信息确认持证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等基础信息;
(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
(九)审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
(一)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统称一类救助对象);
(二)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统称二类救助对象);
(三)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以下统称三类救助对象)。
第六条第三类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向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其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的重病患者;
(二)个人年度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达到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以上、因病致贫的大病患者。
第三章 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医疗救助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资金筹集情况、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患病家庭负担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标准,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标准。
第八条 医疗救助的支付范围包括: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国家规定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罕见病医疗费用负担(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需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一)到非医保协议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或无正当理由未经转诊程序到市域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危急重症抢救、长期外地居住患者除外);
(二)保健、整形美容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交通、医疗事故等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支付责任的医疗费用;
(四)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参保资助。对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二类救助对象(不含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资助。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资金;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以后新增的各类困难人员不纳入当年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
第十条 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年度累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
(一)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
(二)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200元(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
(三)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6000元(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四)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门诊医疗救助。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年度累计门诊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较高,达到救助标准以上部分的金额,按一定比例救助。
(一)特殊疾病门诊救助。按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实行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二)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患恶性肿瘤放(化)疗期、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重特大疾病病种,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药店购药除外),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范围。
第十二条 再救助制度。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累计负担年度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防止发生因病返贫致贫。
第四章 医疗救助的申请、确认和结算支付
第十三条 一类、二类救助对象由县医疗保障部门在医保系统中标识身份,市域内就医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在协议医疗机构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即时结算。经转诊程序到市域外医疗机构就医的,由一类、二类对象提供必要的病史资料、转诊审批材料、医疗费用结算材料、社保卡和身份证明等资料,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销医疗救助费用;一类、二类救助对象认定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向认定地所属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四条第三类救助对象和再救助对象,经申请、公示、审核后按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第三类救助对象和再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流程如下:持相关证件和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证明材料,提供本年度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和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在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基础资料审核;县医疗保障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县医疗保障部门在完成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汇入救助对象银行账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季度末,根据县医疗保障部门当季审批的救助对象救助实施情况,在救助对象居住地(村、社区)固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三类救助对象达到一类、二类救助对象纳入标准,自纳入当日起按一类或二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给予医疗救助,不重新计算起付线和救助限额;三类救助对象每年首次申请医疗救助时,应重新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六条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在市域内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部分,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部门定期结算。
第十七条 县医疗保障部门依托国家医保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医疗救助台账,统一规范各类救助对象身份标识,健全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将各类救助对象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掌握其医疗费用支出和个人负担情况,及时更新基础数据,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待遇。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救助对象规模、救助标准、医药费增长等因素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需求以及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情况,结合本地财力,统筹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加强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安全使用、管理规范。整合脱贫攻坚期间农村贫困人群医疗保障相关项目资金,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
第二十条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结余结转”的原则,对救助对象及时实施医疗救助。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资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县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核拨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县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医疗救助资金,并按规定及时汇入救助对象银行账户。对按政策规定应当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的医疗救助资金,严格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相关部门要为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条件和物资保障,按照医疗救助对象的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医疗保障基金一体化监管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医疗救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不予批准或停止实施救助;已经发放的,由县医疗保障部门全额追缴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永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表
2.永州市医疗再救助申请表
3.永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资料清单
4.永州市申请医疗救助入户调查报告(模板)
5.新田县医疗救助申办流程
附件1
永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表
县市区(管理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单元)
患者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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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
救助对象类别 |
|
参保类别 |
¨城镇职工 ¨城乡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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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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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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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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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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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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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门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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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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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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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已报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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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 起付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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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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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栏限第三类救助 对象填写 |
户籍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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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可支配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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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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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意见 |
我已认真核对申请信息,承诺所提供医疗救助申请资料属实。
办理人签字: 与患者关系: 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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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意见 |
经核实,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 收入元; 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 元。 部门盖章: (仅第三类救助对象填写) |
乡村振兴办意见 |
经核实,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 是/否 存在因病致贫返贫可能,建议 是/否 纳入医疗救助。
部门盖章: (仅第三类救助对象填写) |
||||||||
乡镇(街道) 意见 |
经核实,申请人属于 类救助对象,达到医疗救助标准,同意按第类救助对象政策申请医疗救助。
资料受理人员(签字): 第三类救助对象入户核实人员(签字):
分管负责人(签字): 所属乡镇(街道)盖章 |
||||||||||
县级医疗保障 部门意见 |
同意按类救助对象政策进行医疗救助。
相关股室负责人(签字): 分管负责人(签字): |
||||||||||
附件2
永州市医疗再救助申请表
县市区(管理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单元)
患者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性别 |
|
救助对象类别 |
|
参保类别 |
¨城镇职工 ¨城乡居民 |
|||
银行账户姓名 |
|
一卡通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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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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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名称 |
|
疾病 名称 |
|
住院/门诊 |
|
政策内年度累计自付费用 |
|
|
本次就医总费用 |
|
本次政策内费用 |
|
本次就医已 报销费用 (含医疗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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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达到再救助标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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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意见 |
我已认真核对申请信息,承诺所提供医疗救助申请资料属实。
办理人签字: 与患者关系: 申请时间: |
|||||||
乡镇(街道) 意见 |
经核实,申请人属于 类救助对象,年度政策内自付费用达到再救助标准,有返贫致贫风险,同意申请再救助。
资料受理人员(签字):
分管负责人(签字): 所属乡镇(街道)盖章
|
|||||||
县级医疗保障 部门意见 |
同意按规定给予再救助。
相关股室负责人(签字): 分管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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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永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资料清单
一、市域内就医
1.一类、二类对象在市域内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一站式”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无需另外申请。
2.三类对象在市域内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
②填写《永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表》;
③住院/特殊病门诊发票、结算单、费用清单、病历资料;
④乡镇(街道)入户调查报告;
⑤银行账号。
二、市域外就医
1.一类、二类对象在市域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
②填写《永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表》;
③住院/特殊病门诊发票、结算单、费用清单、病历资料;
④转诊转院、异地安置等材料;
⑤银行账号。
2.三类对象在市域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
②填写《永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表》;
③住院/特殊病门诊发票、结算单、费用清单、病历资料;
④转诊转院、异地安置等材料;
⑤乡镇(街道)入户调查报告;
⑥银行账号。
三、再救助申请
①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
②填写《永州市医疗再救助申请表》;
③住院/特殊病门诊发票复印件;
④属市外就医的提供转诊转院、异地安置等材料;
⑤银行账号。
附件4
永州市申请医疗救助入户调查报告
(模板)
一、基本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县市区(管理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单元)人,家庭人口。
二、家庭收入信息
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家庭主要资产情况(主要包括住房、车辆等高值资产);家庭年总可支配收入情况;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劳动能力、劳动人口及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信息。
三、本次申请医疗救助的费用情况
医疗总费用:;
政策内医疗费用:;
医保已报销费用:;
政策内自付费用:。
四、第三类救助对象纳入标准
第三类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向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其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的重病患者;
2.个人年度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达到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以上、因病致贫的大病患者。
五、调查结论
是否符合第三类救助对象纳入标准;
理由:
入户调查人: 入户调查人:
时间:
附件5
新田县医疗救助申办流程
一、申请
一类、二类救助对象:
1.申请人携带申办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提交资料,填写《永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表》或《永州市医疗再救助申请表》。一类、二类救助对象认定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向认定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
2.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资料交至县医疗保障局(县政务中心二楼窗口)。县医疗保障局收到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于审核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汇入救助对象银行账户。
三类救助对象:
1.申请人携带申办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提交资料,填写《永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表》或《永州市医疗再救助申请表》。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申请后,安排民政办和乡村振兴办的工作人员2名,在收到资料和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填写《永州市申请医疗救助入户调查报告》,并在相应的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和盖章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在入户调查报告中注明理由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说明理由。《永州市申请医疗救助入户调查报告》按要求存档备查。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完成入户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相关资料上交至县医疗保障局(县政务中心二楼窗口),县医疗保障局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于审核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汇入救助对象银行账户。
二、公示
1.县医疗保障局完成对救助对象的救助后,应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救助对象的救助情况下发至各乡镇(街道)。
2.各乡镇(街道)在收到救助情况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居住地(村、社区)的固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情况应当拍照存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