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1-21058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新田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新政发[2021]6号 |
新田县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21]6号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田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新田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新田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建设“三区四地”,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和外向型企业。房地产项目、纯种养殖农业项目、政府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PPP项目以及国家、省、市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不适用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投资项目必须在新田县注册成立公司、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我县的纳税义务。
第三条 购地建厂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下同)总额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须达到150万元/亩以上,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且须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
第四条 租赁园区厂房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应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正式投产后年产值不得低于2000万元。
二、投资导向
第五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到新田县投资发展“一主一特”产业,即新材料新能源主导产业、硒锶特色资源和传统(含家私和小机械等)特色产业。
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到新田县投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产业项目是指符合以下任一项的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2)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
(3)年外贸进出口额达2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
(4)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央企、上市公司、行业领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
(5)我县主导产业的关键环节、关键链条、关键技术上的项目;
(6)经县委、县政府审核认定的其他项目。
三、优惠政策
(一)项目用地支持措施
第七条 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对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其用地可按国家规定的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同时不得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租赁用地按50%执行。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租赁期满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税收、就业等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或依法转为出让建设用地。
第八条 完成“五通一清”。园区项目用地的“五通一清”:即:通路、通电、通水(含排水排污)、通讯、通气,土地清表,由园区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保障净地供应。
第九条 支持标准厂房建设。鼓励企业兴建二层及以上标准厂房。对二层及以上的多层标准厂房或建筑高度8米以上的单层钢构厂房(其中建筑高度8米以上的单层钢构厂房按一层计算总建筑面积),按总建筑面积给予150元/㎡的补贴。对重大产业项目或新材料新能源主导产业项目的补贴,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20元/㎡。
第十条 税收贡献奖励。依法取得用地的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后,从投产之日起,其所缴税收的县财政实得部分,前三年按100%、后两年按50%的标准等额奖励给企业。企业所缴纳年税收强度低于5万元/亩的,当年度不享受税收贡献奖励。
(二)租赁厂房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厂房租赁补贴。对租用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不超过三年六个月的厂房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10元/㎡/月,并含上级财政补助),补贴标准如下:(1)根据投资额度和厂房装修情况给予企业3-6个月的装修期,企业在装修期内正式投产的,装修期的租金按100%标准予以补贴。(2)装修期后为正式投产期,正式投产期前三年,年税收达200元/㎡以上或年销售额达10000元/㎡以上的,按当年租金100%予以补贴;年税收达到100元/㎡-200元/㎡或年销售额达5000元/㎡-10000元/㎡的,按当年租金的50%予以补贴;年税收低于100元/㎡或年销售额低于5000元/㎡的,不予补贴。
第十二条 厂房装修补贴。对租用标准厂房进行生产,且承诺正式投产后年销售额达10000元/㎡以上或年税收达200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不超过装修总额50%的补贴;重大产业项目可以给予不超过装修总额60%的补贴。
第十三条 新购设备补贴。对租用标准厂房进行生产,并在投产2年内新购生产、研发设备额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新购生产、研发设备额12%的补贴。重大产业项目或新材料新能源主导产业项目的新购设备补贴可提高至15%。单个项目的新购设备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补贴的设备十年内禁止搬离新田县。
第十四条 搬迁补贴。对搬迁设备到我县生产并租用厂房的重大产业项目或新材料新能源主导产业项目,可以按实际发生的设备搬迁费的100%给予补贴(需企业提供设备运输物流实际发票及设备拆除、安装劳务发票)。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税收贡献平衡。企业享受的补贴(指厂房装修补贴、新购设备补贴)不得超过企业的税收贡献(税收贡献指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所缴税收县财政实得总额),若有超过,则企业须退还超额的补贴资金。若企业的税收贡献超过补贴,则按超过部分为标准,等额奖励给企业。
(三)财税支持措施
第十六条 物流补贴。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并达到约定税收后,按企业年纳税额的8%给予企业物流补贴。重大产业项目或新材料新能源主导产业项目可提高至企业年纳税额的10%。对生产型外贸进出口企业,可以选择货柜补贴:按每出口一个货柜补贴18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物流补贴。物流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外资奖励。对在我县注册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包括已落地外资生产型企业增资扩能),按当年实际到位外资,每到位1美元(以外汇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其他外币折算成美元后计算奖励)奖励0.1元人民币,每家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一般贸易。一般贸易企业在新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当年每进出口1万元(以海关统计为准,以人民币计价,下同),由县财政贴息补贴15元;当年进出口额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每新增1万元,对企业增加贴息补贴30元。支持外贸企业破零倍增,企业进出口业绩实现破零,或者上一年度进出口额1000万以上的企业实现倍增,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以上奖励每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扶持企业发展加工贸易。加工贸易企业在新田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当年每进出口1万元,由县财政贴息补贴30元人民币;当年进出口额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每新增1万元,对企业增加贴息补贴30元;加工贸易企业实现破零,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以上奖励每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参加展示展销活动。企业参与湖南省重点展会名录内的展会,所交纳展位费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申请全额补助;企业参加湖南省重点展会名录外的省级、市级展会,县政府部门组织参展的,所交纳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自行参展的,经县商务、财政部门备案审核通过,补助50%的展位费。
第二十一条 支持建设保税功能平台。鼓励产业转移企业建设和经营保税监管场所,支持转移企业建设进口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以及实施电子围网区域管理平台,经海关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给予园区转移企业补贴,公用平台补贴50万元、自用平台补贴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一事一议”奖励。对新引进的生产型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上市公司,或对新引进的生产型企业投资额达5亿元以上的,或对新引进并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从财政奖励、金融扶持、要素支持、通关物流、产权保护、市场监管等方面给予“一揽子”优惠政策支持。
四、保障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招商引资、发展开放型经济、标准厂房、承接产业平台建设、科技创新和发展民营经济等领域。
第二十四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商(协)会或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奖励标准如下:项目竣工投产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20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奖励10万元,每新增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则新增奖励5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央企、上市公司的,在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基础上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与政府签订招商中介协议的中介组织,按照协议执行,不再享受中介人奖。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新引进的项目按本政策措施执行,不再享受新田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30日公布的《新田县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投资的若干措施》(新政发[2018]3号)和2014年9月1日公布的《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新发〔2014〕15号)、《关于加快家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办发〔2014〕89号)。本政策措施施行前已在我县落户的招商引资项目的支持措施,按此前出台的同类文件或签订的招商合同执行,但外资外贸、展示展销按本政策措施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用工支持、人才引进、金融支持、企业培育、降低税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等优惠政策,按县委县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县委县政府以前制订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文化旅游、商贸物流、城建交通、总部经济等重大招商项目的优惠政策“一事一议”,可参照享受一项或多项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措施由新田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