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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80016/2021-19651 发文日期: 2021-06-09 发布机构: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新田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新田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 2021-06-10 11:17
  • 来源: 新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布机构:新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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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95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与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即县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技术设计、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评估、鉴定、技术性审查等有偿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人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及对中介服务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行政权力所需中介服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行政审批部门

第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费用应由行政审批部门支付,不得转嫁给申请人。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方式选定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评估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价格、成本等因素。不得划定区域、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附加不合理重要条件。

第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指导督促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服务类别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积极探索推行联合评估、联合测绘、联合图审、联合验收等联合中介服务模式,推进成果共享、结果互认,通过告知承诺、快速办理、容缺受理、同步委托、限时办结等方式,大幅缩减中介服务时间。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签订中介服务委托合同,明确服务事项、费用、标准、时限等内容,生效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直接采信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提供的中介服务意见。依据法律、法规对中介服务意见进行审核的,应当明确审核时限、流程和标准,审核所需费用由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经过审核,不采信中介服务意见的,应当向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书页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行政审批部门不得设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之外增设中介服务项目;

(二)将一项中介服务事项拆分为多个环节;

(三)为行政审批申请人指定中介服务;

(四)将现有或者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委托中介服务形式开展;

(五)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交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六)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本行政区域外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

(七)通过设定特别条件、提高或者降低标准采信特定中介服务机构的中介服务等形式,变相为行政审批申请人指定中介服务。

(八)与中介服务机构有职能、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

第三章 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业规程、执业标准、执业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办理中介服务事项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中介服务的执业情况,对中介服务的法律后果终身负责。执业情况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受理服务委托的场所和本机构的网站公示下列信息,并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

(一)本机构的执业许可;

(二)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许可;

(三)可提供的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办理时限;

(四)服务收费依据、标准和计算方式;

(五)服务投诉方式;

中介机构应当优化许可中介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审批部门负责提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动态调整信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改办)负责汇总中介服务事项,法制部门负责事项的合法性审查,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应完备事项名称、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对应行政审批项目、对应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要求、办理时限等要素。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认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主管部门按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提供相应的中介机构信息,由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优化办)牵头建设以网络为主、实体为辅的中介机构超市,公开中介机构名称、法人、资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承诺时限、操作流程、信用等级、地址、电话等信息。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价价格。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事项,要坚持标准化、规范化原则,深入推进收费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收费标准。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由优化办牵头,联合市场监管、价格主管等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定期组织对中介机构执行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考核。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信用评价、惩戒和淘汰等机制,对未按照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由优化办视情节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依法处理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将涉嫌违法的相关证据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其所属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法受理和查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一)不依法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二)擅自将中介服务事项转托、转包的;

(三)违反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提供违法或者虚假的审批中介服务的;

(五)不具有法定的资质资格条件,致使中介服务结论不被行政许可机关彩信的。

接到投诉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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