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新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新田县新隆镇石桥村处有人员驾驶炮机碎石,经询问调查核实,谢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安排邓某某驾驶炮机开采石头,开采石头面积约300平方。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情形。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新田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审理。目前,新田县公安局已对该案件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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