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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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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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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 |
新田县消防救援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新田县消防救援局 |
全县市场主体,重点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 |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 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 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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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
新田县消防救援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新田县消防救援局 |
全县市场主体,重点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 |
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 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 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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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新田县消防救援局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新田县消防救援局 |
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检查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 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 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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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消防救援局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新田县消防救援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执业活动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 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 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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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 |
新田县消防救援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
新田县消防救援局 |
申请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 |
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核查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 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 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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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十五条第三款: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现场进行检查。 |
新田县消防救援局 |
申请不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 |
对不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核查。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 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 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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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46-8353007 ;电子邮箱:yzxffzk@163.com)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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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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