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索引号: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 填报单位(盖章):新田县消防救援局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王若飞13487466060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1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全县市场主体,重点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 |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次 | 新田县消防救援局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 |
| 2 | 对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全县市场主体,重点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 | 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次 | 新田县消防救援局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 |
| 3 |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检查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新田县消防救援局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 |
| 4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执业活动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新田县消防救援局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 |
| 5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
申请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 | 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核查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新田县消防救援局 | 否 | 重点检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十五条第三款: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现场进行检查。 | 申请不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 | 对不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核查。 | 全年(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现场检查 | 1次 | 新田县消防救援局 | 否 | 一般检查 | ||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
||||||||||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中央人民政府




湘公网安备 431128020000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