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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率,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安全合规使用,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1202号),以及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改西开[2016]39号),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通知》(湘发改西开[2016]10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将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原住地迁出并妥善安置,使其逐步摆脱贫困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指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数据平台识别核定,并纳入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以下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遵循省负总责、市州组织、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五”期间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规划实施中期,可按程序组织开展规划评估。
第七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投资方向、目标任务、安排原则等,根据“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及年度搬迁任务安排做好项目储备,负责组织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市(州)发改委负责所辖县(市区)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并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开工建设条件。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并于规定时间内报省、市(州)发改委。
年度计划编制应严格执行相关投资计划管理规定,确保投资计划安排做到有方案、有标准、可核查。
第九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年度计划,明确各县(市区)投资规模和搬迁任务,并以切块方式下达各县(市区)。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省下达年度计划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分解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起止年限、投资规模、搬迁任务、建设内容及规模等。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上报省发改委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按人均7000元标准主要用于补助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安置住房建设。按照“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和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人均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不得变相扩大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应当区别统建、自建、购置等住房建购方式,制定投资安排和补助的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作为县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本金或运营资金,不得作为县级投融资主体承接长期贷款的还款资金。
第十五条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与县级投融资主体承接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长期低息贷款以及农户自筹资金的衔接。
当年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无法满足本县(市区)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安置住房建设任务需要时,其缺口部分,可由省级或县级政府预先调度本级财政资金或投融资主体承接的资本金、长期低息贷款等资金垫付,待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后再滚动偿还。
第十六条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建立健全中央预算内投资台帐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坚持依法行政,事前规范审核、事中强化监督、事后严格考核,建立覆盖计划执行、投资使用全过程的监管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计划执行情况月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互联网+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上月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地方资金到位、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
第十九条 依托国务院扶贫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数据平台,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相关数据实行动态采集、监测分析。
第二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采取日常调度、定期巡查、重点抽查、专项稽察、考核评估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等其他方面的监督。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主要建设内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补助标准及发放情况、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稽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无故拖延、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出现以下问题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以采取限期整改或核减、收回、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审核不严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或原则要求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的;
(三)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稽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六)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加强投资监管成果运用,形成投资监管与投资安排紧密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对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较好、项目监管到位、检查或稽察中未发现问题,以及创新工作方式并具有明显成效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并在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中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