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7-12-13 09:25
  • 来源: 湖南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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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1〕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妥善安置孤儿。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本着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方式,依法妥善安置孤儿。要发挥亲属抚属的主渠道作用,强化家庭在孤儿安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依照孤儿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孤儿的监护人,最大限度地维系孤儿原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为孤儿成长营造正常的家庭环境。要发挥机构养育的兜底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办法,积极推进家庭寄养工作,让更多儿童福利机构的孤儿走进有爱心、有责任、有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要鼓励公民收养孤儿,同时稳妥开展涉外收养,尽力帮助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二、足额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各市州要按照国家规定和民政部下发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指导意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孤儿基本生活费每年给予专项补助,加上孤儿现有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救助后,孤儿基本生活费仍有缺口的,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予以补足。民政、财政部门要制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确保资金用于孤儿生活。各级要统筹安排中央、省级补助和地方资金,逐步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三、及时将孤儿纳入医疗保障救助体系。各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及时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范围,孤儿参保(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孤儿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报销,报销后的自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对未能及时纳入医疗保障制度范围的社会弃婴,医疗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解决。对符合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文件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康复治疗费用由城乡医疗保障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切实提高孤儿医疗康复救助水平。切实做好孤儿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卫生所(室);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计划地做好儿童预防接种和常见传染疫情监测;确保孤儿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要免费为孤儿提供健康管理和服务,争取以各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

四、全面落实好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完善和落实好孤儿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好孤儿受教育权益。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俭学机会。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的使用要优先向孤儿倾斜。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对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安排落实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孤儿的情感关爱,为孤儿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积极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积极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及时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依托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了解就业需求,开展免费就业咨询,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于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孤儿,要给予场地安排、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身有残疾的孤儿自主创业的,还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加强孤儿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积极开展针对孤儿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六、努力提供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孤儿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优先予以安排解决。在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要将孤儿优先纳入,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对贫困孤儿家庭予以倾斜。要按照《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孤儿家庭,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保障对象的孤儿家庭。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贫困孤儿家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发放租赁补贴时要给予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成年孤儿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帮助其改善住房条件。积极探索保障农村困难家庭住房安全的长效机制,推动建立农村孤儿等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为居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孤儿做好服务,及时受理报修,尽可能提供居住便利条件;对孤儿居住的房屋要指派专人定期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告知并督促监护人进行修缮治理。

七、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大对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的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发展改革部门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发行福利彩票筹集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继续实施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和“县市区福利院(福利中心)建设工程”,到2015年,孤儿较多的县市区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区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等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儿童福利机构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财政部门要将公办福利机构工作经费纳入预算,足额保障其工作经费。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提升工作队伍整体素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实行倾斜政策。将在儿童福利机构中工作的特教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倾斜照顾。儿童福利机构要充分发挥其在孤儿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要及时收留抚养,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经常性、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不断提高孤儿保障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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