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5年9月10日
附件
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全省教育事业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强省级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教育综合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设置年限定为3年,到期后自动终止,需要延续的,重新评估论证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教育事业综合发展需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省级资金和自有资金,突出支持重点和使用绩效。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我省教育综合发展工作重点、立项目标任务等确定支持范围和方向,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
(一)教师队伍建设。面向承担教师队伍建设任务的学校及单位分配,包括国家和省公派出国留学和引进海外名师、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特岗教师工资补助、“三区”教师专项计划、教师培训、“双百工程”、师德师风建设、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等内容。
(二)教育信息化建设。面向纳入教育信息化建设范围的市县、学校及单位分配,包括“三通工程”、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十百千万工程”、湘教云与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与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等内容。
(三)民族教育发展。面向承担内地西藏班学生培养任务的学校及省内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学校分配,包括内地西藏班、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校、民族地区教学点建设等内容。
(四)民办教育发展。面向民办学校分配,主要用于民办骨干校、规范校建设等方面。
(五)学生资助。主要用于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大学生基层就业资助等方面。
(六)体卫艺与国防教育竞赛活动。面向承担体卫艺与国防教育活动的学校及单位分配,主要用于举办大中小学校体卫艺与国防教育赛事、校园足球、教研展演、培训、相关项目督查等专项活动,推进农村试验县、军事课教学等方面。
(七)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承担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任务的学校分配,包括重点资助课题、一般资助课题、青年专项课题。
(八)教育综合管理机制改革。面向承担教育综合管理机制改革任务的学校及单位分配,包括教育体制改革、教育强省推进、教育督导评估、民办高校党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平安校园建设、教育阳光服务平台、语言文字、勤工俭学、外资等内容。
第三章 项目资金分配与评审
第六条 根据项目实际,专项资金采用定额补助法和评审法进行分配。跨年度项目资金由往年“一次申请,一年安排预算”改成“一次申请,分年按进度安排预算”,凡是当年不能形成支出的,当年不得安排预算。
第七条 按定额补助法分配的项目资金,包括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特岗教师工资、“三区”教师专项计划、教师培训、学生资助、外资、教育强省推进等,具体补助标准按中央和省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 按评审法分配的项目资金,包括国家和省公派留学、省属院校海外名师、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双百工程”、师德师风建设、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三通工程”、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十百千万工程”、湘教云与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与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民族教育发展、民办教育发展、体卫艺与国防教育竞赛活动、校园足球、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体制改革、教育督导评估、民办高校党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平安校园建设、教育阳光服务平台、语言文字、勤工俭学等,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评审。程序如下:
(一)下发通知。包括申报范围、申报条件、评审原则、评审程序等。
(二)单位申报。各地或省直相关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初步遴选,择优推荐申报。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
(三)形式审查。对各单位申报材料组织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材料退回修改、补充、完善或取消评审资格。
(四)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择优遴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
(五)结果公示。在相关门户网站上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正式发文公布立项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拨付与公开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文下达。按定额补助法分配的项目资金原则上在上年度年底前提前下达90%以上,按评审法分配的项目资金原则上在上年度年底前提前下达60%以上。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所有项目资金在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条 各地、各学校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建设规划等情况,统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自有资金,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在核准的使用范围内进一步细化预算,落实到明细项目和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将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加强绩效管理。各市县、各有关学校细化项目预算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联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各有关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稽查和内部审计。在项目中期检查、年度决算和项目完成时,按要求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等情况。在项目完成时,要组织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重点抽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市县、各有关学校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规章制度,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采购。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支出;严禁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对于报送虚假信息、骗取专项资金的,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相应扣减其下年度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