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湘财综改〔2015〕6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村级组织正常有效履行职能,发挥村级组织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从2015年起,适当提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从2015年起,全省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基本保障标准提高至村均7万元。具体包括:
(一)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按照上一年度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1.7倍确定,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达到上一年度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2倍。
(二)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核定职数的村干部基本报酬原则上按照1:0.9:0.7的比例确定。
(三)对连续任职10年以上或累计任职15年以上,正常卸职、离任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纯收入、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村民平均水平的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给予生活困难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
(四)村级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的基本保障标准按照村人口规模分类分档确定:人口规模1000人以下的村,村办公经费不低于10000元;人口规模1000-2000人的村,村办公经费不低于13000元;人口规模2000人以上的村,村办公经费不低于16000元。
各县市区在不低于以上基本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政村规模大小等情况,合理确定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具体标准,大、中、小村适当拉开差距。
二、补助资金
坚持以县市区为主、省里适当补助,积极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责任。
省财政主要依据县市区农业人口、国土面积、行政村数(2002年统计数)以及财政状况等客观因素,计算分配对各地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资金;今年省财政新增安排1亿元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资金。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省对县市区补助资金的10%作为绩效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代补。
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财政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科学合理确定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具体标准和补助范围,及时足额安排本级补助资金,对省补助之外的缺口部分实行县级财政兜底,并严格规范使用补助资金,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县市区不得因建制村调整合并降低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总体保障水平。
三、工作要求
1、切实做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提标工作。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2015年底前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提标政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对享受补贴的在职村干部、离任村主干要严格审核,防止随意扩大政策范围,强化工作考核,督促工作进度。县级财政部门要调整安排预算,足额筹集资金,确保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时拨付到村、发放到人。
2、规范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县市区要根据《湖南省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综改〔2012〕4号)的规定,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对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不得用于保障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严禁以各类专项工作奖补经费抵扣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严格落实“村账乡代理”,规范村级经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政策、保障标准、资金使用情况县、乡、村三级公开制度,县市区在政府网站、乡镇在政府“政务公开栏”、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布村级组织运转保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绩效考评。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将适时开展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年度绩效考评工作。考评工作采取国库对账、日常监管、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县市区年度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和公开公示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考核评价,并根据考评结果安排绩效奖励资金。各县市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提标情况请于2016年1月15日前报送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