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部署,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效解决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问题,决定在全省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保基本、可持续。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二)统一要求、属地管理。实施全省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明确补贴对象、标准和措施等。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三)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动态管理。采取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补贴对象有进有出。
二、主要目标
2015年,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2015年底,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达到50%以上;2020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达到70%以上;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最终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三、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农村五保老人和低保家庭中65周岁及以上的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即低保、五保对象)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定,补贴对象的身体状况(即部分失能或完全失能)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
(二)补贴标准。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补贴对象的身体状况等,确定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补贴的等次和标准,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自然增长机制。
(三)补贴方式。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参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联合印发的《湖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试点方案》(湘财社〔2015〕2号)执行。
根据老年人及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服务的,其补贴由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企业、专业化社会组织或老年协会等单位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的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补贴对象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直接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人身体状况和实际年龄,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申请人身体状况的鉴定结果,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实际年龄进行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报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级民政局、老龄办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报材料及对补贴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结果、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补贴对象身体状况的鉴定结果、入户调查情况等材料和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动态管理
对已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个人及家庭变化情况,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情况定期报告机制: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根据其是否入住养老机构,分别由养老服务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末的后5日向县级民政局、老龄办上报本季度的异动情况。
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要定期开展核查,经核查,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及时停发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财政、老龄部门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建设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抓好责任落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政策效果。
(二)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补贴对象、等次和标准;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服务提供方退出机制,强化服务质量的跟踪检查和测评;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落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大投入力度。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及相关统计监测、评估等工作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省财政将通过调整现有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资金分配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贴。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基础数据库、管理平台和台账资料,民政、老龄部门要核查有关资料和数据,做好统计上报工作。要建立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认真做好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统计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报送统计监测数据。
(五)营造社会氛围。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公布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程序,使这一优待政策家喻户晓,使老年人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老龄办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