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支持加快民族地区产业园区建设
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1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支持加快民族地区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8日
关于支持加快民族地区产业园区
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支持全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培育经济增长内生动力,现就全省民族地区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土地政策
(一)用地指标对民族地区产业园区倾斜,省级优先保障民族地区产业园区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在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时作为因素参考,在调节年度用地指标时优先保障。支持民族地区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用于园区项目建设。鼓励和引导民族地区产业园区建设向未利用低丘缓坡发展,对荒坡、荒地实施成块连片开发的,按照规定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且用地集约的民族特色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成本价。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土地。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出让底价可根据工业项目所在区位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三)根据民族地区产业园区调区扩区现实需要,支持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将园区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对符合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的产业项目,积极支持,缩短审批周期,尽快作出行政许可。
二、环保政策
创新民族地区产业园区环评管理机制,除国家规定的由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环评的项目外,在园区总体规划和已审查通过的规划环评文件中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管理权限下放给所在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并且简化项目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由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要简化办事流程,加快审批进程。属于国家环保部门审批的,省环保厅要积极支持,做好汇报争取工作。
三、财政金融政策
(一)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对民族地区产业园区给予倾斜。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族地区产业园区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上市融资。鼓励引导有条件的民族地区产业园区企业实施债券融资,省财政按每家企业历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
四、产业政策
(一)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专项对民族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优先规划布局。支持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共建产业园区。支持省内重点制造企业在民族地区设立分厂、零部件加工企业。支持民族地区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二)对已认定的省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到民族地区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民族地区产业园区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优先支持园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程序申报国家相关专项。
(四)支持民族地区产业园区创新发展,鼓励园区内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研发平台,对新获得认定的省级以上平台,在其研发设备购置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对湘西自治州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管理政策
(一)支持有条件的民族地区设立综合保税区,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
(二)对在外地已获得海关、检验检疫等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转移到民族地区产业园区后,能够直接确认的,予以认可;不能直接确认的,由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加强指导与服务,优先办理行政许可。
(三)鼓励有实力、有品牌的产业园区,通过资源整合,采取异地共建、托管等方式,建设各类特色工业园和(国别)地区工业园。
(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社会保险缴费试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87号)等文件规定条件的承接产业转移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可单独或园区整体打捆申报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经审批同意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2%或14%起步,逐年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