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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 2019-07-05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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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发挥产业园区在振兴实体经济中的支撑作用,引导园区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促进园区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15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特色产业园区是指在国家级和省级园区核准范围内,以园中园形式申报的以某一产业为主导方向,特色优势明显、产业链条完整、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学规范、创新能力突出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特色产业园区申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资源,有序推进,同一类型的特色产业园区全省原则上不超过5个,省级园区内特色产业园区原则上不超过1个,国家级园区内特色产业园区不超过3个。 

  第四条 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统筹特色产业园区的管理工作,省发改委(省园区办)具体牵头负责特色园区的规划指导、审核评定、效果评价和日常管理。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园区实施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园区办)负责本区域特色产业园区的组织申报工作,并配合省发改委(省园区办)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核评定 

  第五条   申报特色产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定位和区域功能分区,特色园区纳入所在城镇统一规划管理。 

  (二)基础设施完备。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较为完善,土地尚有开发利用空间,集中连片的建设用地不少于100公顷,作为特色产业园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10年。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特色产业发展,在发展规划、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鼓励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园区。 

  (三)产业集聚明显。特色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技工贸收入比重不低于30%,已集聚规模以上关联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的骨干企业不少于1家。经过3—5年培育发展,主营业务收入能够达到50亿元以上。 

  (四)竞争优势突出。特色产业集群内企业主要产品销售量在国内同行业专业细化领域市场中占有一定比例,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五)创新能力较强。特色产业集群内研发经费投入占技工贸收入的比重不低于 2.5%。企业普遍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工艺技术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1个以上,拥有1家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高新技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集群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在40%以上,拥有高新技术企业5家以上;拥有1家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六)符合环保要求。特色产业集群所在园区配套建成污水处理厂、垃圾分类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固废分类收集、转运、处理(处置)体系完备;产业集群内各企业环保手续齐全,外排污染物满足环保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清洁生产企业水平,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达到100%。 

  (七)依法依规集约利用土地。园区用地统一纳入所在市州、县市区用地统一供应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和用地标准、国家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积极推动园区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按照“三年一评价、一年一更新”的要求按时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排名处于同类型园区全省前三分之一。园区闲置土地和空闲土地按时按要求处置到位。 

  第六条 特色产业园区的申请由所在园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园区办)提出,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园区办)初步审核后上报省发改委(省园区办),国家级园区可直接向省发改委(省园区办)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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