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13-02400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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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县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落实,实现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原则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
主要考核各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政务公开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政务公开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情况。
(二)公开内容
1、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公开事项情况。主要包括重大决策过程和结果,以及出台的有关政策和人民群众应知的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工作部署的公开情况;与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处置公开情况。
2、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内部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和办事人员职责的公开情况。
3、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和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4、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5、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6、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财务收支、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三)监督保障
主要考核工作纪律、廉政勤政制度和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作用的发挥情况;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群众满意程度
主要考核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群众评议情况。
第四条 考核等次确定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平时检查和年度考核情况,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60分至89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次,考核细则另行发布。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和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年度考核方案 。
(二)被考核单位依据考核方案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三)采取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四)综合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第六条 奖惩措施
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和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将政务公开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年度目标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兑现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组织领导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政务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