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13-0238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有效查处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部门单位和个人。
二、责任主体。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了过错行为,并造成一定结果发生的,根据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及违纪违规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和单位的责任。
三、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箱。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各单位政务公开过错行为向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投诉、举报,报诉、举报电话:0746—4718332。
四、追究原则。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合法、合理地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帮助、教育、引导各部门单位和干部个人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能力。
五、追究程序。发生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和接到违反政务公开的投诉、举报后,应当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调查核实过错行为,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通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作出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责任追究决定,并实行备案制度。
六、追究范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1、行动迟缓、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效果的;
2、没有组织领导机构、未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工作责任未落实的;
3、载体建设严重滞后,公开形式走过场的;
4、未按公开目录规定内容,该公开而不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执行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违反公开程序,超越公开时限的;
6、不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对申请人造成损失,使政务公开工作受到影响的;
7、不履行和兑现公开承诺事项的;
8、困主观原因,政务公开工作造成失误的;
9、干扰政务公开检查和监督,或编造虚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10、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追究方式。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
1、批评教育;
2、责令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扣发当年绩效工资;
5、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的资格;
6、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