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13-02432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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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有效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对象
县直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各乡镇,各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评议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民主公开、客观公正、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及时进行更新,实行长效管理。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制度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如何。
(五)公开效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市、县人大代表,市、县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人员进行集中评议。
五、组织领导
评议活动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评议结果汇总后必须向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通过一定形式进行通报,同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各单位根据需要也可自行组织实施,但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