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警示!新田县2起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
为做好全县安全防范工作,持续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积极开展“三查一曝光”行动,积极推进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并对存在隐患进行公开曝光,切实达到“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守好守牢安全防范底线。现将有关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一:新田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等违法行为案
2024 年 1 月 11 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新田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1: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仓库内部分烟花爆竹产品未粘贴流向标识,流向登记不符合 AQ4102-2008 标准要求;
违法行为2:在烟花爆竹 c 级仓库中违反《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的国家标准储存仅限出口的摩擦型烟花爆竹,包含啪啦卡丁车(摔炮)11 箱+4 盒、啪啦豆豆(摔炮)13 盒、酷宝贝(摔炮)8 盒、黑老大(擦炮)5 条、王中王(擦炮)5 条、小霸王(擦炮)2 箱,经查实,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没有涉及出口贸易。
违法行为1处罚决定: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五章第二节第四、《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2处罚决定: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五章第二节第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捌仟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决定对该公司上述 2 项违法行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新田县大坪塘镇某烟花爆竹经营店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以外的场所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4 年 1 月 16 日,新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田县大坪塘镇某烟花爆竹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店主要负责人余某某在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载明以外的场所(位于圩上的某百货商店)经营烟花爆竹。经查实,该店主要负责人余某某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擅自将烟花爆竹经营场所搬至某百货商店,在此期间未向应急部门提出申请和告知。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五章第二节第十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