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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三井镇“4·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2026-07-06 11:57
  • 来源: 新田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新田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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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4月20日22时许,在新田县邬金公路三井镇谈文溪村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常态化开展亡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通知》要求,成立了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向某任组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邝某某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三井镇为成员单位的“4.20”三井镇谈文溪村路段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手段,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经过
调查组经过气象、道路、车辆有关情况的调查,根据车辆行驶轨迹资料、现场勘查记录、调查笔录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2026年04月20日22时许,曹某某驾驶湘L*****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田县邬金公路三井镇谈文溪村路段时,与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死亡,湘L*****重型半挂牵引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湘L*****重型半挂牵引车 :厂牌及车辆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架号:LFWSRXSJH7********;车身颜色:红色;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有人:唐某某,户籍地址:湖南省临武县********,该车购买了交强险。
2.湘L****挂 :厂牌及车辆型号:田宇兴牌/ZRT********,车辆类型:重型仓棚式半挂车,车架号:LA996RCC2********;车身颜色:棕色;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有人:唐某某,户籍地址:湖南省临武县********,该车购买了交强险。
经查:该车近三年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湘L*****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曹某某,男,汉族,44岁,公民身份证号:431025************,户籍地址:湖南省临武县********。曹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328********,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04月08日,有效期:2084年04月08日。发证机关: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该驾驶证系统显示状态正常。
经查,曹某某近三年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
(四)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刘某某,女,汉族,67岁,公民身份证号:432822************,户籍住址:湖南省桂阳县********,系“4.20”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人。在事故中死亡。
(五)事故发生地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新田县邬金公路三井镇谈文溪村路段,沥青路面,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石羊镇方向,北往茂家方向,路宽720CM,路面干燥,视线一般,有交通标志、标线,夜间无路灯照明。
(六)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2026年04月20日22时许,晴天,视线一般。
(七)事故车辆驾驶人酒驾毒驾检验鉴定情况
事发当日,民警对湘L*****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曹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毒品检测,测试结果酒精含量为:0mg/100ml,尿检测试结果显示为阴性,曹某某排除酒醉、毒驾。
(八)事故车辆运行轨迹情况
湘L*****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曹某某驾驶,沿邬金公路由北往南行驶,直行。
(九)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具体以估价部门估价评定为准。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4.20”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三井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善后处理工作组,妥善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县委宣传部等部门开展网上监测,做好舆情引导工作,防止负面炒作,目前社会舆情平稳。
三、事故原因分析
驾驶人曹某某驾车行驶过程中,安全防范意识不足,行经限速路段未严格遵守限速规定,且疏于观察路面行人通行状态,操作处置不当,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行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通行期间,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未紧贴道路右侧边缘通行,对事故发生有一定影响,是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四、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三井镇“4·2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曹某某,系湘L*****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在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安全警惕性不高,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未观察道路上行人动态,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曹某某对此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依法追究曹某某刑事责任。
  2.建议免予责任追究人员。
  刘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安全警惕性不高,未靠路边通行。 刘某某对此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刘某某免予追究责任。
  3.建议免予问责处分人员。
  宋某某,系三井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人。该同志日常能够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常态化组织开展道路交通文明劝导、排查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台账并落实闭环管理,履职尽责较为到位。综合考量其日常履职情况,建议免予问责处分。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切实化解道路交通安全潜在风险,补齐道路管控短板,严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筑牢全域道路交通安全防线,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从严抓实路面执法整治,筑牢路面安全防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交通局等部门要锚定《新田县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集中攻坚实施方案》工作目标,常态化推进道路交通专项攻坚行动。结合辖区车流分布、事故多发特点,精准研判长下坡、城乡结合部、乡村主干道等重点风险路段,科学规划点位,加速推进固定式测速设备增补、升级与投用。创新执法管控模式,实行定点测速常态化值守+流动测速机动巡查相结合的执法方式,打破固定执法时间、区域限制,加大凌晨、夜间、节假日等事故高发时段巡查频次。聚焦货运车辆、重型挂车、面包车等重点车型,靶向整治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规超车、超载载货等高危交通违法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片,从严从重开展处罚教育,全方位提升违法成本,强力整治路面交通乱象,形成全天候、全覆盖、高强度的执法震慑态势。
  (二)精准补齐安防设施短板,消除道路通行隐患。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公路养护中心等部门要立足事故多发路段实际,靶向开展安防设施提质升级工作。针对本次事故发生路段通往县城方向的长下坡路段,结合路面宽度、坡度、车流特征,严格按照国家道路建设相关标准,在坡路后半段增补震荡减速标线、警示提示标识,强制提醒过往车辆减速慢行,从硬件层面遏制车辆超速行驶问题。同时建立常态化设施巡检养护机制,安排专人分片包干,每日对辖区内长下坡、急弯、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开展全方位排查,重点检查交通警示标牌、车道标线、震荡减速线、防护栏等安防设施运行状态。对磨损褪色、模糊不清的路面标线及时翻新喷涂;对移位倾斜、破损老化、缺失损坏的警示标牌、减速设施第一时间加固维修、更换增补,建立隐患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确保全域道路安防设施完整规范、功能有效,从源头降低因车速过快、设施缺失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层层压实属地监管职责,深化基层综合治理。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贯彻落实《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主要领导要牵头抓总,分管领导要具体落实,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网格化日常管理体系,逐级分解工作任务,压实村组、网格员各级包保责任。充分盘活基层治理资源,整合“两站两员”、一村一辅警、村干部、网格员等基层交管力量,划分责任片区,常态化开展路面巡逻劝导,重点劝导摩托车无证驾驶、不佩戴安全头盔、货车违规载人、机动车超速等常见交通陋习及违法行为。同时,拓宽宣传教育渠道,依托乡村广播“村村响”、微信群、宣传栏、流动宣传车等载体,结合农村赶集、村民大会、校园活动等契机,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警示宣讲。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五进”专项活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典型事故案例、交通法律法规,普及安全出行知识,破除群众侥幸心理,全面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法治意识与自我防护能力。
  (四)健全长效联动监管体系,提升联防联控能力。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全域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健全完善常态化多部门联合巡查、联合管控工作机制。统筹交管、交通运输、公路养护、医疗急救及属地乡镇(街道)等单位力量,细化岗位职责分工,完善协同配套制度,优化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一体化运行模式。持续强化多方协同处置水平,全面提升突发事件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质效,构建权责明晰、联动高效、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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