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5日17时10分许,在新田县枧头镇S345省道二广高速连接线11km+800m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5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常态化开展亡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通知》要求,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某任组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周某某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总工会、枧头镇为成员单位的枧头镇“10·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手段,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经过
调查组经过气象、道路、车辆有关情况的调查,根据车辆行驶轨迹资料、鉴定书、现场勘查记录、调查笔录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10月25日17时10分许,谢某某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行驶至S345省道二广高速连接线11km+800m新田县枧头镇宋家湾村路段掉头时,与直行邢某某驾驶辽A*****重型半挂牵引车、辽A****挂重型仓棚式半挂车发生碰撞,三轮车上搭乘的木板飞出刮到行人周某某,造成周某某受伤,谢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谢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情况: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厂牌及车辆型号:宗申牌;车辆类型:三轮电动车:车架号:LZSNJDZ**********,发动机号:无,车身颜色:红色;生产日期:2019年06月;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谢某某,所有人户籍地址:湖南省新田县********,该车未检验,未购买保险。
2.邢某某驾驶的辽A*****重型半挂牵引车、辽A****挂重型仓棚式半挂车;厂牌及车辆型号:解放牌/CA4250**********;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架号:LFWSRXR**********;车身颜色:红色,使用性质:营运;车辆所有人:沈阳达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人户籍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该车购买保险。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谢某某,男,汉族,1949年07月0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2928************,户籍地址:湖南省新田县********。谢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近三年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
2.邢某某,男,汉族,1965年07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0502************,户籍地址:辽宁省本溪市********,经查,邢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210500******,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09月11日,有效期:长期。发证机关: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该驾驶证系统显示处于正常状态。近三年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
(四)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谢某某,男,汉族,1949年07月0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2928************,户籍地址:湖南省新田县********。系“10.25”道路交通事故中无牌三轮电动车(车架24**)驾驶员,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五)事故发生地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湖南省S345省道二广高速连接线11km+800m新田县枧头镇宋家湾村路段,省道,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枧头镇,北往新田县城,沥青路面,路面干燥,路宽800CM,有交通标志、标线,视线良好。
(六)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2025年10月25日17时10分许,晴天,该路段视线良好。
(七)事故车辆驾驶人酒驾毒驾检验鉴定
事发当日,民警在事故现场对邢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0mg/100ml,邢某某未涉嫌酒醉驾。在新田县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对邢某某进行毒品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邢某某未涉嫌毒驾。
(八)事故车辆运行轨迹
1.无牌三轮电动车驾驶人由谢某某驾驶,S345省道二广高速连接线11km+800m新田县枧头镇宋家湾村路段掉头。
2.辽A*****重型半挂牵引车、辽A****挂重型仓棚式半挂车由邢某某驾驶,由枧头镇镇方向往新田县城方向行驶,直行。
(九)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余万元,具体以估价部门估价评定为准。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枧头镇“10·25”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新田县枧头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现场处置和施救,并及时上报了事故信息。同时,立即成立了善后处理工作组,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县委宣传部等部门全力开展网上监测,做好了舆情引导等工作,防止负面炒作,目前社会舆情平稳。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谢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安全警惕性不高,直行车道上掉头,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邢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安全警惕性不高,遇到前车转弯时,避让不当,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责任划分认定
因谢某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右侧道路边缘不超过一点五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在距道路边缘不超过二点二米的范围内通行,畜力车在距道路边缘不超过二点六米的范围内通行;”之规定。
邢某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谢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邢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四、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枧头镇“10·25”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谢某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右侧道路边缘不超过一点五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在距道路边缘不超过二点二米的范围内通行,畜力车在距道路边缘不超过二点六米的范围内通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谢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鉴于谢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免予刑责。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邢某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邢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其行为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建议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问责处分人员
在此次事故中,枧头镇龙家大院村村民谢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存在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直行车道上掉头等多项交通违法行为。枧头镇龙家大院村党委委员、大岭头网格支书谢某某,在辖区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中履职尽责不到位,日常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路面巡查劝导、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落实不实不细,未及时排查发现、劝导、制止并上报谢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建议由枧头镇党委对谢某某予以问责处理。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筑牢安全红线底线,压实各方监管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始终坚守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严格对标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全面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两大责任体系,聚焦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领域,深刻复盘安全风险隐患,系统研判事故防范短板,精准梳理工作改进举措,常态化抓实隐患排查、风险防控、问题整改全链条工作,坚决杜绝同类安全事故重复发生。
(二)深化专项整治攻坚,提升道路管控质效。各乡镇(街道)、交通、交管等相关部门,要纵深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细化工作举措、压实攻坚责任、强化协同联动,构建齐抓共管的整治工作格局。要常态化落实落细农村道路“六个严禁”、城市道路“六个严查”专项举措,紧盯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车辆、重点违法行为,开展全方位、常态化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净化道路交通通行环境。
(三)抓实宣传教育引导,构建社会化防控格局。要持续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常态化管理,充分激活基层治理力量,依托“两站两员”“一村一辅警”等基层警务、交通网格员队伍,细化包保责任、健全考核机制、强化日常督导。常态化安排人员上路执勤值守,动态开展交通违法劝导、路面秩序管控工作。同时,依托“村村响”广播、新媒体平台、线下阵地等多元载体,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活动,推动宣传教育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全方位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出行知识,切实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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