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03日14时许,新田县金陵镇S323省道小源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25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常态化开展亡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通知》要求,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某任组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周某某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总工会、金陵镇为成员单位的金陵镇“8·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手段,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经过
调查组经过气象、道路、车辆有关情况的调查,根据车辆行驶轨迹资料、鉴定书、现场勘查记录、调查笔录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08月03日14时许,新田县金陵镇S323省道小源村路段,朱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新田县金陵镇S323省道小源村路段时,与由西往东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冀E*****重型牵引车在路口发生相撞,造成朱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1.无牌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朱某某,男,80岁,身份证号:432822************,现住址:湖南省桂阳县********。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冀E*****重型牵引车驾驶人:刘某某,男,44岁,身份证号:130527************,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准驾车型:A2。
(三)事故车辆情况
1.无牌三轮摩托车,所有人:朱某某,车身颜色:红,厂牌型号:飞豹牌,车辆发动车号:8NA*****。
2.冀E*****重型牵引车,所有人:刘某某,车身颜色:红色,厂牌型号:一汽牌,车辆识别代号:LFWSRX9**********,初次登记日期:2020-06-06,检验有效期止:2026-06-30,在中国平安投保交强险、商业险。
(四)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朱某某,男,80岁,身份证号:432822************,现住址:湖南省桂阳县********。系金陵镇“8·3”道路交通事故中无牌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因受伤严重被送往新田县中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发生地道路情况
1.事故发生路段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为S345线新田县金陵镇小源村路段。该路目前日常养护单位为县公路养护中心。
2.事故发生路段标志标线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为东西走向,西侧通往新田县县城方向,东侧通往桂阳方向。该路段为二级公路,水泥路面,路宽9米,双向两车道。事故发生处往桂阳方向设有9米黄色全幅减速带,路面两侧15厘米白色边缘线及中间15厘米黄色虚线均清晰可见;往县城方向米上坡路段设有半幅震荡减速带,事故发生处往县城方向50米设有一块慢行警示牌及一块十字交叉路口警示牌。该路段的标志、标线、标牌设置符合二级公路相关国家技术规范。
(六)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2025年8月3日14时许,天气:晴。
(七)事故车辆驾驶人酒驾毒驾检验鉴定
1.事发当日,民警对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0mg/100ml,刘某某未涉嫌酒醉驾。在执法办案区,经对其新鲜尿液进行毒品筛选检测,检测结果为:二乙酰吗啡(海洛因)为阴性,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麻古)为阴性,氯胺酮(K粉)为阴性,刘某某未涉嫌毒驾。
2.事发当日,民警对朱某某抽取了血样,2025年08月05日将其血样送至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对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定性定量进行鉴定,2025年08月06日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做出结果,朱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15mg/100ml。
(八)事故车辆运行轨迹
1.冀E*****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刘某某驾驶,由新田县县城往郴州市桂阳县城方向行驶,直行。
2.无牌三轮摩托车由朱某某驾驶,由新田县县城往郴州市桂阳县城方向行驶,左转弯。
(九)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5万元,具体以估价部门估价评定为准。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金陵镇“8·3”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新田县金陵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现场处置和施救,并及时上报了事故信息。同时,立即成立了善后处理工作组,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县委宣传部等部门全力开展网上监测,做好了舆情引导等工作,防止负面炒作,目前社会舆情平稳。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车辆上道路上行驶时,安全警惕性不高,转弯时未避让优先通行的直行车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时安全警惕性不高,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责任划分认定
朱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
刘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四、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金陵镇“8·3”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人员
朱某某,无牌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未注册登记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安全警惕性不高,转弯时未避让优先通行的直行车辆,对此次交通负主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朱某某免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不予问责处分人员
事故发生地金陵镇人民政府及金陵镇小源村“两委”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部署,常态化抓实“两站两员”建设,定期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安全文明劝导及安全宣传等基础性工作。事故调查组未发现金陵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小源村村干部存在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等问题,建议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坚守安全底线思维,压实各方安全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始终绷紧安全生产之弦,牢固树立安全红线不可逾越、底线不可触碰的工作理念,严格对标落实省、市、县安全生产各项硬性规定和工作部署,全面压实落细属地管理、行业监管责任,健全层级分明、权责清晰、闭环落实的责任体系。深刻复盘道路交通领域风险隐患,精准查摆监管薄弱环节和工作短板,靶向制定改进提升措施,常态化抓实隐患排查、风险防控、问题整改各项工作,坚决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深化专项整治行动,净化道路通行环境。各乡镇(街道)、交通、交管等职能部门要持续纵深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集中攻坚整治行动,细化整治方案、压实攻坚任务、强化部门联动,构建上下贯通、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的工作格局。严格执行农村道路“六个严禁”、城市道路“六个严查”工作要求,紧盯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车辆、重点违法乱象,开展常态化巡查、精准化执法、高强度整治,从严从重查处超速超员、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酒驾醉驾等突出违法行为,持续规范城乡道路交通秩序。
(三)夯实基层管控力量,织密路面防控网络。持续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治理体系,充分激活基层治理末梢力量,全面发挥“两站两员”“一村一辅警”、村级网格员队伍前沿管控作用。严格落实网格化包保管理制度,细化岗位职责、完善考核机制、强化日常督导,坚持全员常态上路值守、全域动态巡查管控,常态化开展交通违法劝导、路面秩序维护、路边隐患排查,实现路面风险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切实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补齐道路设施短板,筑牢路面硬件屏障。建议金陵镇、县交通运输局在事故发生路段往县城方向的下坡路段补充设置符合要求的震荡减速标线,补齐下坡路段减速警示短板,降低过往车辆因车速过快引发的安全风险。同时,建立道路设施常态化排查养护机制,定期对辖区重点路段交通标志标线、减速带、震荡线、警示标牌等安防设施开展全覆盖排查,及时修复磨损模糊标线、加固更换损坏移位设施,持续保持道路安防设施完好有效、规范达标。
(五)抓实全民宣传引导,筑牢源头安全防线。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全方位推进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充分利用村村响广播、微信新媒体、校园课堂、集市阵地等多元载体,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出行常识、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精准面向农村群众、在校学生、驾驶人等重点群体开展靶向宣传,持续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法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参与交通、人人守护平安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央人民政府



湘公网安备 431128020000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