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7日17时35分许,S345线211km+750m处新田县金陵镇小源村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并全面查找薄弱环节,继续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管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唐荣立任组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叶栋贤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县总工会、金陵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7· 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手段,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人员情况
1.湘DC2557重型半挂牵引车、湘D0480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及驾驶员情况
(1)湘DC2557重型半挂牵引车:厂牌型号:东风牌DFH4250A4;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身颜色:红;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20年1月2日;注册登记日期:2020年1月6日;整备质量:880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核定载客:2人;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月31日;机动车所有人:鲁某某(系胡某某合伙人);登记地址:湖南省常宁市蓬塘乡蓬塘村上桂园村民小组20号;该车辆办理了道路运输证(证号为湘交运管衡字430482201405号,发证日期为2022年12月30日,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件有效期止2025年12月29日),属个体经营户。
经查:该车购买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近三年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
湘D0480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厂牌型号:中集牌ZJV9404GXHJM;车辆类型: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身颜色:红/白;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18年8月27日;注册登记日期:2018年8月31日;整备质量:7600kg,核定载质量32400kg;总质量:40000kg;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8月31日;机动车所有人:胡某某;登记地址:湖南省常宁市洋泉镇水龙村胡家村民小组14号;该车辆办理了道路运输证(证号为湘交运管衡字430482202521号,发证日期为2023年6月28日,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件有效期止2026年6月27日),属个体经营户。
经查:该车为半挂车,无需购买保险;近三年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
(2)驾驶员情况
胡某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430425xxxxxxxx7199,家庭住址:湖南省常宁市洋泉镇水龙村胡家村民小组3号。胡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30400262394,初次领证日期:2001年10月10日,有效期:2023年10月10日。发证机关: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胡某某办理了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号为430425xxxxxxxx7199,发证机关:衡阳市交通运输局,发证日期2011年4月2日,有效期限至2029年4月1日,证件状态正常)。
经查,胡某某驾驶证处于正常状态,无一次扣12分的记录,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2.两轮摩托车及驾驶员情况
(1)两轮摩托车情况
厂牌:金马牌;车辆类型: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型号:P152QMI-B,发动机号码:15B00171;车架号:LAEF6KC87F8J00171,车身颜色:红色,出厂日期:2013年12月19日,整备质量:99kg、核定载人数:2人;使用性质:非营运。
经查:该车未依法注册登记,未购买交强险等保险;近三年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
(2)驾驶员情况
刘某某,男,汉族,现年64岁,公民身份号:432928xxxxxxxx1817,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金陵镇下户社区莲花学区,系无牌两轮摩托车驾驶人,事故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刘某某未取得任何机动车驾驶证。
(二)事故现场情况
1.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S345线211km+750m处新田县金陵镇小源村路段,水泥路面,东西走向,东往桂阳县方向,西往新田县城方向,有效路宽740CM,路面干燥,有交通标志、标线。
2.天气情况
2023年7月27日17时许,晴天白天,视线一般。
3.车辆运行轨迹
(1)湘DC2557重型半挂牵引车湘D0480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由胡某某驾驶,从鸿大混凝土公司沿S345线驶往桂阳县方向。
(2)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刘某某驾驶,从金陵镇小源村往新田县城方向。
4.事故车辆驾驶人酒驾毒驾检验鉴定情况
(1)事发当日,民警在现场对胡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0mg/100ml,胡某某未涉嫌酒醉驾;在执法办案区,经对其新鲜尿液进行毒品筛选检测,检测结果为:二乙酰吗啡(海洛因)为阴性,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麻古)为阴性,氯胺酮(K粉)为阴性,胡某某未涉嫌毒驾。
(2)事发当日,因刘某某伤情较重,及时送往新田县中医院抢救,民警按照相关规定对刘某某进行抽血送检,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未涉嫌酒醉驾。
(三)事故伤亡人员
刘某某,男,汉族,现年64岁,公民身份号:432928xxxxxxxx1817,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金陵镇下户社区莲花学区,系无牌两轮摩托车驾驶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27日17时35分许,胡某某驾驶湘DC2557重型半挂牵引车湘D0480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至S345线211Km+750m处新田县金陵镇小源村路段时,与左转弯由刘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3年7月27日22时30分许,刘某某经新田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现场处置情况
“7・27”交通事故发生以后,金陵镇人民政府、县交通管理大队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善后处理工作组,妥善做好了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县委宣传部门开展网上监测,做好舆情引导工作,防止负面炒作,目前社会舆情平稳。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胡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以及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2.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通过路口转弯机动车未停车瞭望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中山街道新华社区田家岭网格村交通安全劝导员工作履职不到位。经查实,死者刘某某常住地为新田县中山街道新华社区田家岭网格村。按照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转发省道安办〈关于开展在用无牌摩托摸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田家岭网格村应当以自然村、社区为单位开展“敲门行动”,入户摸排掌握无牌摩托车和车主信息,并在2023年8月30日前将相关信息录入“道交安”系统。经核实,田家岭网格村辅警文某某、田家岭网格村支书兼劝导员均未向“道交安”系统推送刘某某无牌车辆信息。同时,调查发现,田家岭网格村辅警文某某于7月23日至7月27日未向道交安管理平台上传劝导记录。
四、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金陵镇“7.2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胡某某,系湘DC2557重型半挂牵引车湘D0480挂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员,在该起事故中,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以及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建议由县交警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人员
刘某某,系两轮摩托车驾驶人,在该起事故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通过路口转弯机动车未停车瞭望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因刘某某在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不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问责处分人员
中山街道新华社区田家岭网格村交通安全劝导员未向“道交安”系统推送刘某某无牌车辆信息,在事发前没有按时开展劝导工作并完成上传“农交安”手机APP数据任务,违反了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两站两员”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道安[2021]6号)文件精神。对此,田家岭网格村支书文某某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村辅警文某某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由中山街道给予文某某书面检查的问责,建议由县公安局给予文某某书面检查的问责。
(四)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
1.金陵镇小源村,系事故发生路段所在村。小源村辅警刘某某、劝导员刘某某在7月23日至7月27日每日都上路开展了交通违法行为的劝导工作并上传了劝导数据;劝导员刘某某负责小源村畔塘自然村、大窝里自然村路段的劝导工作。两轮摩托车驾驶人刘某某常住地是在中山街道,其驾驶的无牌两轮车不在小源村劝导员的摸排范围。因此,建议不予追究金陵镇小源村村辅警刘某某、劝导员刘某某和刘某某的责任。
2.金陵镇政府,系事故发生地政府。按照新田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2号文件的要求在全镇建立了“两站两员”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并适时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了安排和调度,未发现金陵镇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党委委员欧某某、镇交通安全管理服务站站长刘某存在失职渎职的情况。因此,建议不予追究金陵镇政府及有关人员责任。
3.中山街道办事处,系事故车辆两轮摩托车驾驶人刘某某常住地所在街道。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万园园、街道交通安全管理服务站站长曾某某在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属地管理职责,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未发现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中山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人员责任。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文旅部门设置在路面上的文化牌存在遮挡县城往桂阳方向、小源村内部道路往省道汇合的行车视线,建议予以拆除或向道路右侧内移,避免因遮挡行车视线再次发生行车安全事故。
(二)交通部门在小源村牌坊出口处增设停车让行警示牌一块,在牌坊外靠近省道边划设停车让行线,对被撞倒的路线指示牌予以恢复。
(三)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特别注意防范学校路口、医院路口、集贸市场路口、村道与乡道、县道、省道、高速公路接线的“Y”字路口、“T”字路口、“十”字交叉路口有无遮挡视线的搭建物、广告牌、种植物,对影响群众安全出行的,乡镇(社区)要及时组织和协调相关设置部门予以拆除。
(四)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压实村(社区)劝导员、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压实村辅警以自然村、社区为单位开展“敲门行动”,入户摸排掌握无牌摩托车和车主信息,并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并将点对点宣传劝导情况上传至湖南省道交安管理平台。机关、学校、企业要加大对干部职工、员工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控力度。
(五)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道路路面执法力度,重点整治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