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3-00235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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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 发文日期:2022-03-15 16:21 - 名称: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 - 文号:
案例类型: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6日,罗定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广东省罗定市龙园东路133号门口截停一准备出发的旅游大巴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旅游大巴准备组织团友赴广西桂林阳朔三天游。现场共有团友38名,工作人员2名,大巴1台。现场负责人林某未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处结果
2021年7月17日,罗定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该旅行社分社进一步调查,经查明,该旅行社在广东省罗定市龙园东路133号门口出发的桂林阳朔三天游旅游团,未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9月29日,我局依法对该旅行社予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意义
本案对旅行社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有效保障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当事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