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8-00200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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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8-02-14 11:42 - 名称:
双牌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僵尸船”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通告 - 文号:
SPDR—2018—00003 双政函〔2018〕5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僵尸船”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
通 告
为确保全县河道水域防洪、航运、生态安全,清除安全和污染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总河长令》(第2号)、永州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关于开展“僵尸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 “僵尸船”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二、整治对象
在河道水域长期停泊不用、无人管理的各类船舶,包括客船、渡船、货船、趸船、采砂船、餐饮船、渔船、旅游船(艇)、排筏、运砂船及相关水上浮动设施等为整治对象。
三、整治步骤及要求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僵尸船”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主动认领。认领后应自行拆解或就近停泊到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停泊水域。自行拆解的,经验收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船舶及相关水上浮动设施平面面积(按船体长度和宽乘积计算),以钢质船150元/m2;水泥船、木质船25元/ m2;排筏15元/ m2标准予以奖励。就近停泊到指定位置的,不予奖励,认领人应安排专人看守管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截至2018年3月1日,对于无人认领或逾期未驶离的船舶,经县综合整治办,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村民委员会共同认定后,由有关部门依法拆解。
(三)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双牌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