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7-00191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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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7-10-23 10:56 - 名称:
关于印发《双牌县聘用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号:
双政办发〔2017〕19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牌县聘用中介机构参与政府
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双牌县聘用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审计在审计机关现有人员力量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相关专业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
第三条 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主要参与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二)其他需要协助审计的事项。
第四条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某一审计项目中的部分工作事项;
(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组工作。
中介机构独立实施并由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的审计事项,中介机构必须按照行业执业准则与购买审计服务合同的要求,完成审计事项,并承担法律责任。
参与审计机关审计组实施的审计事项,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指派,参审中介机构指派参审项目现场负责人,有关审计法律文书由审计机关出具,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购买审计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分工内出具的审计结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 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指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公开招投标入选双牌县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中介机构备选库;
(二)近三年内没有受到政府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通报批评、停业整顿或被处罚的记录、不诚信记录,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
(三)指派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必需的执业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3年以上从业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六条 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审计机关委托审计事项是其曾承办、参与编制可研报告、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监理等咨询服务的项目;
(二)审计机关委托审计事项是其曾参与专项审计、会计咨询、会计核算等审计、会计服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与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或者与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况。
第七条 审计机关按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取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服务。对入围双牌县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单位,可以对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与要求直接提出申请,与审计机关签订入围协议。购买审计服务费在5万以内(包括5万)的,由审计机关按入围协议,采取摇号或竞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参审中介机构。5万以上的按双财购〔2017〕1号文件相关办法实施。遇有特定审计事项,或者中介机构备选库不能满足需求时,经县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在备选库外选用中介机构。
第八条 中标单位根据中标通知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审计机关签订《购买审计服务合同》,如中标单位在接到通知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审计机关签订合同的,审计机关有权重新选择其他的服务机构。
《购买审计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审计服务的依据及目的;
(二)服务的事项名称、范围、内容及质量标准;
(三)完成时限和要求;
(四)中介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审计期间执行国家审计准则、保密规定、回避规定、廉政规定、提交资料和审核报告(结论)的要求;
(五)费用支付标准、时间与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式;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受聘的中介机构应在3天内组成审计组或指派参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项目规模,配备2名以上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参审人员名单及相关资质应报审计机关审核,其中指派的参审项目现场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协审人员至少有造价员资格,且从业三年以上。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派出的专业人员参与购买审计服务,应向审计机关签具审计廉洁自律目标管理责任书,并一次性缴纳服务费的10%做为廉洁保证金,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的审计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保密纪律与职业道德,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如没有出现以上情况,立即退还廉洁保证金。社会中介机构应对出具的审核报告(结论)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参审人员对外以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开展工作,在审计机关的安排下参加审计进点、交换意见等会议,从审计机关接收审计资料,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在审计过程中,需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增补其他资料的,由审计机关向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发函调取相关资料后,转交给中介机构参审人员。
社会中介机构在与审计机关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后5日内,应将参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书面报送审计机关审批。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内容与重点,审计步骤与方法,审计工作起止时间,审计组织措施与人员分工等。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原则上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计时限从社会中介机构与审计机关办理审计资料交接手续之日起计算,至中介机构将正式书面审核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复核的时间为止。如参审中介机构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计时限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审计时限内 提前5日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计机关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三条 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对审计项目进展情况、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如实向审计组长进行报告,对涉及被审计单位内控重大缺陷或者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以越级向审计机关负责人反映。
审计组长应全过程参与项目审计,加强审前培训和工作督导,进行全程审计控制,帮助协调各方面关系,并就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遵循审计准则和廉洁自律情况等作出评价,作为审计机关对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机关业务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和重点,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和措施收集审计证据,编写符合国家审计要求的审计取证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根据审计组的要求形成审计结果汇总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提交正式的审核报告或审核结论。
受聘中介机构参审人员实施现场勘察、工程量及总价核对等审核程序时,应报告审计机关或审计组长,审计机关应派人参与。受聘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核对审核数据的地点由审计机关安排,并作出书面记录,经建设方、施工方及有关单位参会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审计期间与施工方有争议的,应告知建设方并按审计规定作现场笔录和证据收集。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沟通施工方仍拒绝签字的事项,交审计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对参审中介机构提交的审核结论或审核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应按审计机关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审理。经审计机关复核认为中介机构需要补充查证的事项,应当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错误或事实不符的,应进行调整或更正。
被审计单位提出听证、裁决、复议、诉讼涉及中介机构作出的审核结论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应予以配合,协助参加听证、裁决、复议、诉讼等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资金保障。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基本审计费采取“上限控制法”和“一事一议法”确定。即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湘建价协〔2016〕25号)、《关于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和清单计价取费费率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永财办〔2016〕30号)等规定,测算出审计项目应支付审计服务费的上限,在不突破上限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与中介机构进行议价(费用标准见附件)。竣工决算审计及其他审计服务费用标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及实际情况,另商财政部门确定。
(二)与审计质量挂勾。审计机关复核审定的核减率与参审中介机构审核的核减率的误差率一般应控制在3%(含3%)之内,误差率超过3%每增加一个百分点,该项目的基本审计费总额扣减20%;误差率超过6%(含6%)的,项目审计服务费全部扣除。
(三)与审计时限挂勾。对由于中介机构组织实施不力的原因,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限提交审核结论或报告的,依合同约定扣减审计服务费。每延长五个工作日,扣减该项目审计服务费5%;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限20天以上的,每延长一个工作日,扣减该项目的审计服务费2%。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质量、成效和履行协议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得分情况择优选择。
第十八条 受聘的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审计机关可视情节采取警告、解除合同、从中介机构库中除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等措施。
(一)未按要求配备参审专业技术人员的,或将审计项目转包或分给其包他单位或个人的;
(二)审计服务中隐瞒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与相关单位串通舞弊、弄虚作假,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
(三)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活动的;
(五)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六)不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七)有其他违纪违规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受聘的中介机构及其参审人员完成审计现场工作后,应当将审计工作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和电子资料,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归类整理后及时移交审计机关。项目资料按规定纳入审计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