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7-00188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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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7-08-24 10:50 - 名称:
关于印发《双牌县人防报建许可联审联批规定》的通知 - 文号:
双政办发〔2017〕16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牌县人防报建许可联审联批规定》的通知
双牌县人防报建许可联审联批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与管理,促进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加强县级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行政许可(以下简称报建许可)实行联审联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因地质地形原因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严格执行易地建设条件,不得违规以收代建。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实行“招、拍、挂”时,应将建设用地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规划条件一并予以公示。
第四条 严格实行人防审批前置的规定。对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方案报送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未经人防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或未提供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给的批准文件或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发改部门不得批复项目计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发放房屋产权手续。
第五条 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能和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要求,加强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未经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或挪用易地建设费;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批准少建或不建人防工程,随意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有关部门不准越位发给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房屋产权等有关手续;不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上述规定,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发放的许可文件依法撤销。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