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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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7-00183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7-07-14 10:41
    • 名称:关于印发《双牌县2017年度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文号:
    关于印发《双牌县2017年度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双政办发〔2017〕11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牌县2017年度应急抢险救灾

    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双牌县2017年度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县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县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

    规定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工程范围)

      规定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以下建设工程: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防洪、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及防洪、排涝疏浚工程;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加固工程;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五)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认定条件)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巨大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管理原则)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管理职责)

      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环保、国土、林业、人防、安监、应急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管,落实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与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有关监察对象的监察。

      第八条(认定分工)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县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审核同意,并提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名称,报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认定。

    认定过程中应以现场现状图像资料及认定机构或县政府决策资料为依据,按本规定认定,认定资料由县应急抢险指挥机构依法存档。

    第九条(简化审批流程)

      依照本规定认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依法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县直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对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投资评审等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予以简化。如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开工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条(直接发包)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不进行招投标,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确定承包单位,并将《双牌县应急抢险工程认定审批表》抄送财政、审计、监察、行业主管等部门备案。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对工程量进行现场签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合同管理)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或者计价方式、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类别,编制相应的咨询服务合同或者承包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严格认定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管理,不得擅自扩大认定范围和条件。对违规认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或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审核制度和工程结算审核制度。工程完工后,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工程量签证进行评审。能够提供工程设计、预算资料的,可以采取边施工、边评审的办法;不能提供工程设计、预算资料的,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四条(依法追责)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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