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7-00177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7-05-26 09:16 - 名称:
关于印发《双牌县小微工业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号:
双政办发〔2017〕7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牌县小微工业企业“助保贷”
业务风险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林场,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各相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双牌县小微工业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5月24日
双牌县小微工业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
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双牌县小微工业企业的扶持,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工业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工业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是指助保金管理中心对合作银行为“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办理“助保贷”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助保金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的小微工业企业群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工业企业由助保金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并公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双牌县助保金管理中心办公室签订了“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向“小微企业池”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六条 助保金管理中心承诺对合作银行为“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办理的“助保贷”业务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成立双牌县助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保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县小微工业企业“助保贷”业务的监督与管理。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八条 助保金管理中心负责会同合作银行制定和修改风险补偿实施细则,审核并拨付风险补偿金,提出对合作银行贷款的补偿比例进行调整的建议。
第九条 双牌县助保金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 风险补偿的范围限于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以下简称贷款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 票据融资及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合作银行未经助保金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确认同意办理的业务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风险补偿范围。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接到助保金管理中心书面通知后,应安排专人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进行考察,并提出贷款意向。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应及时抄送助保金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在取得贷款前,应缴纳“企业助保金”并签订贷款协议。
第十四条 “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经助保金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借款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或通过努力将无法偿还贷款的,合作银行可启动代偿程序,书面通知助保金管理中心,由会员企业所缴纳的助保金先行代偿,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1、贷款逾期(含分期还款计划逾期)超过1个月或未超过1个月但逾期已跨月的;
2、欠息5天或虽未达5天但欠息跨月的;
3、贷款未到期,但借款企业发生危及甲方债权情形的。
第十五条 当会员企业所缴纳的助保金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金管理中心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按不足部分的50%代偿。
政府向合作银行承担的风险补偿金限额为贷款总额的10%,且不超过政府投入的风险补偿总额,超过部分政府不予以承担。
第十六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后,助保金管理中心委托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偿费用后,先行偿还银行剩余债权,其余部分补回风险补偿金和会员企业所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金的受偿权优先于会员企业所缴纳的助保金,最后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每月定期核对“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助保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合作银行的绩效评价情况调整分担比例。
第十九条 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由助保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