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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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7-00173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7-05-25 22:13
    • 名称:关于印发《双牌县小微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
    • 文号:
    关于印发《双牌县小微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

    SPDR-2017-01005


    双政办发〔2017〕6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牌县小微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林场,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各相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双牌县小微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


    双牌县小微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满足双牌县小微工业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 是指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助保金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企业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小微企业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和助保金管理中心办公室签订了“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向“小微企业池”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二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法人账户透支、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三条 助保金池组建原则
      按照“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助保金池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以下简称“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县财政负责投入, 一般不低于合作银行预计当年办理“助保贷”业务量的10%,用以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根据我县实际和业务开展需要,由县财政先行投入500万元作为助保金池的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待“助保贷”业务拓展以后再视情况逐步增加。
      第五条 企业助保金缴纳比率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缴纳比率按以下标准执行:每年应按实际获得贷款额的6%缴纳,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第六条助保金池账户管理
      助保金管理中心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其中“企业助保金”由合作银行代收,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助保金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七条 助保金使用
      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合作银行书面通知贷款企业做好归还到期贷款本息准备,同时书面通知助保金管理中心即将到期贷款相关情况。
      企业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合作银行根据约定及时启动代偿程序。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同时书面通知助保金管理中心。
      第八条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以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金管理中心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按不足部分的50%比例分担。
      政府向合作银行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的限额为贷款总额的10%,且不超过政府投入的风险补偿金总额,超过部分政府不予承担。
      第九条助保金管理机构
      成立“ 双牌县助保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的运行实行成员制,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主任,分管县级领导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双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科商粮经信委、县金融办、县法制办、人民银行双牌支行、合作银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力创优环境,控制和降低运行风险,多渠道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助保贷”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助保贷”业务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助保金池内的所有资金支付必须经助保金管理中心成员单位共同审批同意。
      第二章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十条贷款对象
      列入“助保贷”小微企业池的企业必须是发展前景好、税收回报率高、排放和环保达标、内部管理规范,且经过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由助保金管理中心把关推荐,合作银行共同把关审定。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合作银行最新的客户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为“助保贷”小微企业池中企业;
      (二)借款人应满足在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采用评分卡评分分数达到60分(含60分)以上,或信用等级为A级(含A级)以上;
      (三)符合本地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四)人民银行双牌支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三方征信渠道由各分行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六)客户在合作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承诺结算占比不低于贷款占比,同意办理“助保贷”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
      (七)无参与高利贷行为及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八)助保金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担保方式
      除“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外,贷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和保证。
      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对“助保贷”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同时与合作银行签订一份担保协议书。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额度
      采取评分卡评分的企业“助保贷”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采取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进行评级的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可循环周转。
      第十五条贷款利率
      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及对合作银行综合回报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
      第十六条还款方式
      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七条签订助保金合作协议
      由助保金管理中心办公室与合作银行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并下发《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客户筛选
      贷款客户主要从小微企业池名录中筛选,由合作银行向助保金管理中心提交《小微企业“助保贷”客户推荐表》,审核通过后纳入“小微企业池”名录。
      第十九条受理准入
      合作银行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 并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合作银行授信所需材料。
      客户申请材料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助保贷”业务申请表》等。
      第二十条审查备案
      合作银行根据审批结论,向助保金管理中心提交《“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助保金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并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企业助保金”。
      第二十一条缴纳助保金
      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客户经理书面通知借款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企业助保金”交存至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上。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
      在企业缴足“企业助保金”后,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贷款发放
      合作银行信贷执行人员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待手续完备,并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后,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助保金管理中心。
      第五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正常回收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五条助保金代偿
      在贷款到期前3个工作日,助保金管理中心必须配合合作银行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企业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合作银行根据约定立即启动债务追偿程序,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同时向助保金管理中心出具《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进行代偿的函》。
      第二十六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金管理中心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助保贷”的函》,提出代偿申请后,由“政府风险补偿金”按不足部分的50%比例分担 。
      第二十七条债务追偿
      在实施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后,助保金管理中心委托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偿费用后,先行偿还银行剩余债权,其余部分补回风险补偿金和会员企业所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金的受偿权优先于会员企业所缴纳的助保金,最后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当合作银行与助保金管理中心业务合作终止且“小微企业池”中所有企业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助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返还借款企业。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助保金管理中心与合作银行应积极协作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了解贷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助保金管理中心应指定专人提供合作银行所需的贷后检查资料;县工业园管委会等助保金管理中心成员单位要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和管理,促使企业规范经营;合作银行要定期向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双牌支行等职能部门通报业务开展情况,及时敦促借款企业偿还到期贷款。
      第三十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企业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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