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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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7-00168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7-02-28 17:17
    • 名称: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通告
    • 文号:
    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通告

    双政函〔2017〕9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县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促进全县生态渔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春季禁渔和设立长年禁渔区 自2017年起,每年3月1日12:00至6月30日12:00 在潇水河双牌段和永水河九甲以下河段的水域,实行春季禁渔 五里牌发电站大坝至双牌电站大坝水域为长年禁渔区。
      二、渔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禁渔期和禁渔区的管制工作 各乡镇要加强本辖区水面、码头、市场、渔区的管理。公安、环保、市场和质量监管、水利、交通等部门要积极协同配合 有效打击各种违禁行为。
      三、严厉打击一切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县所辖水域内(包括河流、荡漾、沟渠等水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严禁在渔船上放置违禁渔具 对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 由畜牧水产部门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制造、销售用于电鱼、毒鱼、炸鱼的物品和工具及发布此类广告 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 由畜牧水产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环保、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从事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犯罪活动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险物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 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 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双政通〔2013〕3号文件同时废止。


                                                    双牌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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