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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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5-00131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5-10-19 18:22
    • 名称:关于印发《双牌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关于印发《双牌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SPDR—2014—01007

    双牌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为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
      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置适当。
      2、属地管理
      县人民政府要履行责任主体的责任。
      3、全面清理
      利用高科技手段和国土资源信息化成果深入调查摸底,做到地域、时间全覆盖。
      4、分类处置
      以促进土地开发利用为出发点,实行“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5、信息公开
      不避难、不护短,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强力促进土地开发利用,盘活闲置存量土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全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清理范围和认定标准
      (一)清理范围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县城镇范围内批而未供和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认定标准
      认定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
      1、批而未供土地认定标准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征收或农转用批文下达之日起满2周年未供应的土地。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划设计条件的,以当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绿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招商合同或立项批准文书约定的总投资额,招商合同及立项批准文书未约定总投资额的,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计算总投资额)不足25%,以及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处置方式
      (一)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方式
      1、加快实施土地征收
      对已取得征收和农转用批文但仍未完成征收的,要加快处理好土地征收过程中各类矛盾,2014年12月30日前依法支付征收补偿费用,完成土地征收工作。
      2、加快实施土地供应
      对已完成土地征收补偿但未供应的土地,2014年12月30日前制定好供地计划,依法完成土地供应。对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尽快划拨供地。对原项目已取消或不符合现行供地目录的,及时调整项目,做好新项目落地。
      (二)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并予以公告。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2、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未满两年的, 由县国土资源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出让合同或划拨审批未明确价款的,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时的基准地价为基准计算价款的 20%征缴土地闲置费。
      3、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一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日期、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新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是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三是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临时使用,待原建设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是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是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置换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4、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就处置方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
      1、制定方案,宣传发动
      按照两年基本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目标,制定印发实施方案,明确每一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研究制定清理处置工作流程及操作性文件,并统一法律文件格式。同时,及时召开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动员部署大会,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
      2、多管齐下,调查核实
      利用全县土地供应台账、日常动态巡查台账、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2008年-2012年新增建设用地批征供用调查数据、全县国土资源“一张图”系统,结合最新航拍高清影像图,初步查清各疑似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情况。依据下发的疑似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对涉嫌土地闲置的,依法下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扎实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准确核实土地使用权人、具体位置、审批面积、批准用途、审批时间、土地价款及缴纳金额、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土地动工开发情况、未动工开发原因等有关情况,以及询问笔录、现场拍照、收集土地及规划等相关审批资料和举证材料等。土地使用权人认为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开发延迟的,应当积极举证,填写《土地闲置原因反馈意见表》,并提交所涉部门核实,所涉部门应当如实填写反馈意见并加盖公章,准确掌握闲置原因。对批而未供土地查清土地征收情况及未及时供应的原因。经实地核查调查取证后,对不属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准备好举证材料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定;对属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分别进行汇总后,于2014年8月25日前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监察部门备案。
      3、选取典型,集中查处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选取面积大、闲置时间长、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查处,不少于1宗。要将典型案件作为样板案件来查,为全面清理处置工作积累经验。要坚持边处置,边探索建立长效机制,逐步进行规范。 
      (二)全面处置阶段(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批而未供土地要及时研究制定土地供地方案,提高土地供应率。对闲置土地要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闲置土地认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逐宗拟订处置方案,填写《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呈批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下达处置相关文书,做到依法处置一宗核销一宗。处置完毕后,及时进行汇总,形成清理处置总结报告,于2015年12月25日前报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监察部门备案。
      (三)验收阶段 (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
      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单位清理处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实行量化考核,重点检查清理处置工作是否有序组织开展、是否全部依法处置到位,对检查验收结果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走过场、不依法处置到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责任。建立和完善土地动态监管、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制度,将该项工作纳入常态化监管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双牌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经信、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建、房产、法制等部门和法院、检察机关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各成员单位要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明确专人专抓,积极参与。
      (二)部门协调联动
      本次清理处置工作实行部门协调联动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协调配合。
      (三)强化监督检查
      县政府督查室要根据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对清理处置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县监察部门要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对因部门行政不作为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法按期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执行不力的和难以处理的复杂问题,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现场监督,攻坚克难。
      (四)建立长效机制
      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行为,坚持做到“净地”出让,把闲置土地降到最低限度。要建立项目开工、竣工申报制度,积极探索监管新路径,创新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构建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平台,实行批后、供后全过程监管,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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