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政函〔2015〕3 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
双牌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双牌县沿江风光带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双牌县沿江风光带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双牌县沿江风光带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
三、房屋征收部门:双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
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及附房属物实施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双牌县政府网公布的《双牌县沿江风光带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
网址:http//www.sp.gov.cn。
五、被征收人行政法律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事项不服的
,
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征收实施及签约时间: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签约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4月12日。
附:《双牌县沿江风光带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双牌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2日
双牌县沿江风光带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2015年1月12日)
沿江风光带建设工程属于县城提质改造民生工程
,
已列入双牌县重点建设项目,为确保该项目依法有序推进
,
加快项目建设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当事人
征收人:双牌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双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阳明社区
被征收人:沿江风光带扩建工程征收范围内胡志贵等3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
沿江风光带建设工程北起潇水大桥
,
南至双电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涉及住户3户。
三、征收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及《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永政发[2014]2号)相关规定
,
依法对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补偿安置。
四、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告;
(二)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县政府审批;
(三)公布《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30日);
(四)依规作出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修改《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县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六)签订补偿协议;
(七)少数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
,
征收部门申请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八)被征收人不履行征收决定且在规定期限内不复议、不上诉的
,
由县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执行;
(九)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
,
并建立房屋征收档案;
(十)房屋征收与补偿并拆除房屋后
,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证;
(十一)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
五、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定程序。
1、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项目信息和条件;
2、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3、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
并将协商选定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时间为7个工作日。
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
,
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通过投票由多数人决定
,
或者邀请被征收人代表、社区代表、公证人员公证,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时点: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
(三)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
,
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3日。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
,
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
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
,
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
,
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入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
,
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
,
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六、征收补偿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
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协商
;
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
,
根据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确定,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
,
则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签或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其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二)房屋的安置与补偿
1、安置与补偿方式: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及我县实际
,
本次征收补偿采用产权调换或土地异地置换与房屋建筑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
。
没有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确实有误的,以房产部门重新测绘的面积为准。
3、确定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房屋建筑物价值的补偿
,
依据永政发﹝2014﹞2号文件,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目前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土地置换面积原则上以原合法用地面积为准
,
置换地不足原用地面积的,按门面地1200元/平方米、住宅地按70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
安置了超出原有土地面积的部分按地段评估价格结算补差。
5、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不需安排宅基地的)
,
并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房屋主体评估价上浮10%给予补助。
6、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
由征收人在安置地段建设同用地面积、同建筑面积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三)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补偿
1、被征收人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过渡期限的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
共18个月,过渡期限人由征收人按月付给被征收人
,
标准为每户每月600元。
2、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补助费
搬迁被助费标准按主房建筑面积(或房产部门认定的登记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
,
一次性付给二次搬迁补助费,二次搬迁补助费每户最低不少于800元。
(四)违章建筑的处理及临时建筑的补偿
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
无偿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予以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
可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
无登记手续的房屋的性质认定及处理由县政府组织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国土、房产、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补偿
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原已开户的电话、宽带、有线电视、水、电设施,实行计量封存
,
征收人再给予搬迁费一次性补偿1000元。
(六)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属于生产、经营性用房
,
且经营行业合法,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的
,
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评估价值的7‰计付每月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为3个月。
(七)征收签约期限
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4月12日。
(八)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
,
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
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优惠及补助奖励措施
被征收入在2015年4月12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
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新建房屋办证优惠及被征收房屋补助和奖励。
(一)新建房屋按原征收房屋等面积
,
以证换证的费用由征收人负担。
(二)征收补助奖励
1、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上户调查摸底
,
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户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5000元
;
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再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
2、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30日内拆除房屋并腾地
,
提前拆除腾地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金额的5%奖励
;
若不按期拆房腾地的,每延迟期一天扣减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总金额的0.5%
;
如无故拖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房腾地的,征收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其费用从补偿款余款扣出。
八、不享受征收补助及奖励的情形
凡在2015年4月12日以后签订协议交房的
,
不享受其他任何征收补助奖励。凡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被征收入
,
一律不享受任何征收补助奖励。
九、工作保障措施
(一)征收通告发布后
,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关系
,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入与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
,
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二)对阻碍项目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无理抵制征收工作或有意煽动群众闹事
,
严重影响征收工作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严格依法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