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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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5-00117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5-10-19 18:22
    • 名称:双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牌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牌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SPDR—2014—00015

     

    双政发〔2014〕15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牌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林场,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及省市驻双各单位:

    现将《双牌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牌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6日

     

     

     

    双牌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32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4〕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0.8025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全省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1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87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2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县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0.669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93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81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1%以上,其中饮用水水源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全县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0.717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9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其中饮用水水源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一)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加快制定湘江潇水河、单江河、永江河、桴江河、贤水河、岚江河等水量分配方案,确定各乡镇(含管理局、管委会,下同)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实施用水总量考核。各乡、镇要按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取用水户年底应申报次年用水计划,制定并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实行总量管理。

      (二)严格水资源论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工业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在有关规划审批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时,项目审批部门应告知业主单位进行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各级政府不得批准、发展改革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结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三)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颁发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取用水户未按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要求取水,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取用水户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停止取用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评估取用水变化情况,合理核定取用水量。供水企业和取用水户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供水企业要协助有关部门完成供用水统一,并上报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取用水监控管理,建立取用水实时监控系统,取用水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条件,不得拒绝水行政主管部门安装实时监控设备。

    (四)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凡利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家庭生活取水除外),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缴纳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对拒绝交纳水资源费的单位或个人,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六)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实行水资源调度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水资源调度工作会商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统一调度工作,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七)建立节约用水体制和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

      (八)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必须满足用水定额标准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用水定额,核定各用水户的取水许可量,实行年度用水考核。不符合用水定额标准要求的用水户,要加快技术改造,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超定额核定用水计划量。

      (九)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制度)。初步设计阶段应进行专门的节水设施设计。节水设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节水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和现代农业项目区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力度,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库排污总量

      (十一)完善水功能区划。流域面积3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跨乡、镇河流和大中型水库水功能区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划分,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定期修改《双牌县水功能区划》。各乡镇要尽快守成本行政区域其他河流、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向社会公布,并进行确界立碑。

      (十二)实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定水域纳污容量,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水功能区达标要求,制定年度入河库排污控制指标。

      (十三)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库排污口要进行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否则,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入河库排污口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前,须经水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已建的城市雨合流管雨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要将雨污合流管逐步纳入城市改造计划,实现雨污分流。

    (十四)加强水功能区监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功能区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进行同步监测,实现对全县纳入考核的水功能区、跨乡、镇河流断面、重要水源地监测,以及农田灌溉水质的定位监测。

    (十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快实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逐步建立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或第二水源。

    (十六)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严禁非法砍伐水源涵养林,加强外来物种防控,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严禁非法侵占河库水域,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水位,保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促进生态系统健康发展。

      五、保障措施

    (十七)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机制。为推动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机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负总责,县水利、发改、财政、环保、经信、农业、物价、国土资源、住建、城管、监察、审计、法制、质监、林业、畜牧水产、统计等部门密切配合,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1.县水利部门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工作,实施对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研究制定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组织对各乡、镇水资源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乡、镇进行考核。

    2.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水资源管理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牵头协调推进产业的优化升级和结构调整,推进循环经济;牵头推进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

    3.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经费保障,加大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公共财政支持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表彰奖励政策。

    4.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按照县政府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对排污工业企业和单位施排污总量控制管理,严格控制入河库污染物排放总量。

    5.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工业个业节水技术改造,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改造,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要求优化工业结构,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6.县农业部门负责推进高效节水,节肥型农业发展,推广缓期控释肥料和高效低毒农药使用,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

    7.县畜牧水产部门负责改良畜牧水产养殖方式,合理布局养殖场,落实湘江干流过鱼设施“三同时”制度。

    8.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用水产品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9.县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水资源管理考核所需要的相关数据。

    10县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依规对县直各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履责情况进行监察。

    11.县国土资源、住建、城管、审计、物价、法制、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县人民政府对部门的绩效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

    (十八)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实行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将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逐年确定年度目标和任务,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的水资源管理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同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具体考核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九)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抓紧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水管站负责落实取用水单位实时监控设施的安装。加强对重要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建立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

      (二十)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完善水功能区划机制、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机制、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水资源安全协作机制,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布局、水污染防治、城市建设中相关涉水行为要与水功能区划相协调,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

      (二十一)完善水资源管理机构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设立水资源管理机构,合理确定水资源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责。

      (二十二)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

    (二十三)健全政策和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建立健全违反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问责机制。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其他

    (二十四)双牌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按照《湖南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2013〕62号)执行。

     

    附件:1、各乡、镇、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控制目标

    2、各乡、镇用水效率红线控制目标

    3、各乡、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目标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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