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5-00119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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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5-10-19 18:22 - 名称:
关于印发《双牌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
SPDR—2014—00012
双政发〔2014〕12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牌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各有关单位:
《双牌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牌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4日
双牌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县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27号)、《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湘财综〔2011〕4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五)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因由省财政纳入预算安排,本级财政不再划转)。
(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因省国土资源厅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时已征收,本级国土部门不再征收)。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税部门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缴入同级财政。
(二)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和矿业权价款中计提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计提和划缴。
(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国库机构按不低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计提并从一般预算调至政府基金预算,增加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来源。
(四)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时征收,实行省与建设用地县5:5分成,并由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返还。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一)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
(三)驻双牌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
(四)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验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
(五)国家规定的其它免征情形。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中小河流、河道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项目前期工作;防汛应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资金使用结构为:5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20%用于应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费用,按水利建设基金征收额的10%(其中代征部门5%,管理部门5%)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予以安排,用于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必要支出。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县水利局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县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筹集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县水利局根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决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及时、准确的汇总和报送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入库情况。
第十条 县财政、发展改革、审计、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或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县财政部门是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的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委、县水利局等有关单位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提到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按《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使用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关于由县财政部门直接计提和划缴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关于对从事生产经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双牌县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双政发[2003]16号)、《双牌县防洪保安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双政办发[2005]72号)予以废止。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