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DR—2015—01001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县本级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工作的通知
双政办发〔201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
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和省市驻双各单位
,
县属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
,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全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格确认工作进展顺利
。
为切实做好县本级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发放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符合湘政发〔2014〕27号文件规定的县本级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
二、资金筹措
(一)县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筹措
。
由县财政按所需资金每月划拨至人社部门发放。年终县财政从各单位预算的行政运行经费或单位经费中扣除等额的奖励金。
(二)退休关系在县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筹措
。
由所在单位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筹资,上交县财政部门
,
由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其余资金由县财政统筹
。
县级待改制及正在改制的企业,应将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按每人5000元标准在改制成本中列支上缴县财政
,
由县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并开具一般缴款书。
(三)“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
,
下同)奖励金的筹措,省级将下拨50%资金
,
县财政配套50%资金。
三、发放流程
(一)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流程。
1. 资格确认
。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由本人申请
,
单位确认,并报县人口计生委备案
,
由县人口计生委录入省级奖励扶助发放管理系统。
2. 奖励审核发放
。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花名册报送县人社部门的同时,填报《双牌县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名册》(见附件1)
,
报县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审核后,随退休费发放
。
从2015年起,每年由单位按规定及时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报送《双牌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人员退出表》(见附件2)
,
如单位没有退出人员则不需要报送。
(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流程。
1. 资格确认
。
县国资委负责县属监管企业的性质确认,并督促县属监管企业筹集所需承担的每人50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凡符合条件的对象
,
由本人申请,企业确认并报县人口计生委备案
。
由县人口计生委录入省级奖励扶助发放管理系统。
2. 奖励审核发放
。
企业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及电子文档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县人社局企业社保机构,随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月发放。
(三)“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流程。
1. 资格确认
。
凡符合条件的对象,由本人申请
,
社区(居委会)核报,镇级初审
,
县级审批确认。
2. 参加县本级养老保险人员的发放。
(1)县人口计生委将确认的名单报县人社局社保部门。
(2)县人社局社保部门对名单审核后
,
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3)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预算及划拨
,
由人社部门随养老金按月发放。
3. 未参保人员的发放。
(1)县人口计生委将确认的名册报县财政部门。
(2)县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名册做好资金预算及划拨。
(3)县财政部门将省级财政下拨资金连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划拨到人口计生部门奖扶资金专户。
(4)县人口计生部门将省、县下拨的奖励金按年度一次性打卡发放到个人。
对已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对象
,
由所在单位及人口计生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查,审查结果报县人社局社保机构和县财政部门
。
同时,对已亡故的对象及时审核退出奖励
;
对子女数发生变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应及时审核退出奖励并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
四、其他事项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兑现工作主要涉及财政、人社、人口计生、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
,
根据工作需要,上述部门均可牵头召集联席会议
,
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二)县国资委负责县属监管企业落实奖励
,
并按要求将奖励对象信息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