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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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5-00126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5-10-19 18:22
    • 名称: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文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SPDR—2014—01010

     

     

     

     

    双政办发〔2014〕26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场、县直及省市驻双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投资审计体制,规范投资审计管理

    明确财政、审计部门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工程概、预算评估审查等事前监督工作;审计部门主要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结算、决算等事中、事后监督工作。

    二、充实投资审计力量,创新投资审计机制

    (一)保证审计力量。采取招考、招聘等方式扩充投资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购买社会中介服务。通过考核、招标等方式,购买信誉优、专业水平高的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初审和重大项目的全程跟踪审计服务,由县审计局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

    (三)创新投资审计机制。推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二审定审制,即审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一审,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和聘请的审计专业人员对工程造价进行独立的二审,确定工程造价。

    三、落实竣工结算必审制度,加大投资审计监督

    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审制,县本级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投融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决算,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设单位不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县本级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融资和使用国家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决算,由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审计机关进行抽审。

    四、规范工程合同管理,有效控制投资成本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标准(示范)文体,合同中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工程造价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二)审计机关出具项目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工程总造价预留不少于30%的工程款。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送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否则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大于10%小于15%(含15%)的,建设单位按审计机关审计核减金额的5%扣减审计机关审定的承包单位工程结算款;核减率大于15%小于20%(含20%)的,按核减金额的8%扣减审定的工程结算款;核减率大于20%的,按核减金额的12%扣减审定的工程结算款。

    五、严格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管理,提高审计监督效能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竣工决算或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加强部门配合,实现齐抓共管

    一)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与发改、住建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本县有管辖权的国家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立国家建设项目数据库。

    (二)发改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三)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单位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情况作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之一。

    (四)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单位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竣工或决算审计、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结(决)算审计、未经审计机关结(决)算审计擅自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超过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等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通报,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和聘请的审计专业人员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情节严重的,以及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签证或降低工程质量的,审计机关应当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行政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六)审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推进审计信息公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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