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DR-2015-00004
双牌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双政发〔201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
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湘政发〔2011〕19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3〕14号)精神
,
调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服务机构,逐步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
大力推进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
,
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科学布局、城乡统筹、多元投资”的原则
,
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形成以养老服务为主要功能
,
覆盖全县城乡的公办社会养老福利服务体系。到“十三五”末
,
全县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数500张,床位数达到1000张
,
实现平均每1000名老年人40张以上床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和服务的总人数分别达到总床位数和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老人总数的60%以上。
二、实施措施
(一)大力发展养老服务机构。
1、发挥县福利中心养老示范作用
,
县民政局要对县福利中心加大支持力度。
2、切实加强农村敬老院(乡镇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
。
“十三五”期末,建设区域性中心敬老院5所
。
同时要以敬老院、乡镇幸福院、五保之家为依托,在保证拥有50张床位并完善“五保”供养服务的基础上
,
扩容提质,增加床位
,
为农村社会老年人提供住养、日间照料、娱乐休闲等养老服务。
3、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
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业,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
通过政策扶持,“十三五”期间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500张以上。
(二)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
要进一步加大社区建设工作力度和财政支持力度,在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平台建设的同时
,
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按照“政府主导、部门支持、社区实施”和“便民惠民、共建共驻共享”的原则完善服务配套设施
,
开辟日间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精神慰藉、休闲娱乐等为老年人服务的项目,为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人性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
全县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普遍开展,并逐渐向农村社区推广。
(三)强化养老服务业规范管理
。
民政部门要会同物价、老龄等有关工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业标准要求,制定和完善我县养老服务业管理办法、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
及时开展服务行为监督和服务质量评估,强化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
,
指导、协调、监督养老服务行业依法、规范、健康发展。
(四)支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
培育养老专业服务队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
,
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提高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职业技能考核合格者
,
发给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逐步推行执证上岗
。
发展志愿者队伍、义工队伍,探索建立老年人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和老年人互助时间储备等互助服务机制
。
引导和鼓励老年人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互助服务,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
三、扶持办法
(一)政策扶持
。
凡依照民政部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举办,经县民政、编制部门等依法注册
,
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中心、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敬老院(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托老所等城乡养老福利服务机构,均可纳入扶持范围。
1、资质审批
。
新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福利服务机构,到编制部门注册登记
;
新办社会非企业的养老福利服务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
新办营利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
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提供优质服务。
2、规划立项
。
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养老服务机构,住建、发改等部门要依法优先核准、备案、审批、立项。
3、建设用地
。
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企业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
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因城市规划确需改变用途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
乡镇、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土地。由公共财政投入闲置的房产
,
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
4、医疗服务
。
卫生部门要鼓励养老福利服务机构开展老年人护理、康复、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申办护理院、康复院等为老年人服务的医疗机构
。
福利机构、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可以申报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达到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标准的
,
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5、税收规费。
(1)按照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
,
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暂免征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征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房屋产权登记费、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检测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以及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的社会公共文化设施资金等收费和基金
。
养老服务机构确有困难的,依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
可以到县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
,
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政策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
,
按政策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和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连接费
,
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2)养老福利机构可以按规定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
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人员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个人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向福利性、非企业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捐赠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3)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
,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养老服务机构强制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
6、金融信贷
。
金融机构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及优惠利率
,
扶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对论证前景好、规模大、市场急需、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
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贷款贴息。
(二)资金补贴。
1、建设补贴。
为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经验收合格注册登记投入运营后
,
当地财政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建设资金资助,改扩建或租赁房屋建设达到标准的
,
减半资助。资助总额上限为50万元
。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2、运营补贴
。
为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稳定持续发展,对养老服务机构
,
由县民政、老龄办、财政部门根据其服务需求和调查评估结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
核定享受政府购买政府服务额度标准,发放相应数额的服务券。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未经依法登记的;
2、未经批准
,
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
3、未经批准
,
擅自合并,或改为他用的;
4、年度验收不合格
,
在限期内不予整改的;
5、屡次违反养老服务行业规定、职业道德和管理服务质量差
,
入住老年人及亲属投诉率高,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养老服务业发展机制
。
成立双牌县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和老龄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
,
民政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发改、人社、住建、卫生、工商、国土资源、国税、地税、老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民政局,民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
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要合理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
,
切实将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用地等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把扶持福利机构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
根据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安排一定的养老服务扶持和工作经费
。
要制定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
,
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际问题。
(二)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管理考评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结构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
,
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
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三)营造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
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转变社会养老观念
,
倡导新型孝道文化。表彰先进
,
树立典型,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双牌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