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5-00127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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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5-10-19 18:22 - 名称:
关于印发《双牌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内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号:
SPDR—2014—01005
双政办发〔2014〕21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牌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内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林场、县直及省市驻双各单位:
《双牌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
双牌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落实建设单位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内部控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业主,包括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控管理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建立规范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建设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建设项目内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融)资和政府投(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工程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执行本办法内控管理规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
(二)制度管人、重在预防原则。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各项制度,有效预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和职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全面控制与重点制衡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围绕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设计变更、资金拨付、竣工结算等关键环节,固化工作流程,明确职责权限,实现权力制衡。
(四)规范与效率并重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在遵循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前提下,创新举措,提升效能,又好又快地推进项目建设。
(五)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在强化内控管理的基础上,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章 内控管理制度
第六条 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汇报,集体审议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设计变更、资金拨付、竣工结算等重大事项,落实利益公开、利益回避等规定,有关会议应当有专人记录,重要决定形成相应的会议纪要。
第七条 项目建设岗位责任制度
(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实际,健全工作机构,明确相关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财务与内部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二)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相关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质量安全、设计变更、价款支付、竣工结算等重要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八条 中介机构比选委托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中介机构的市场信用情况,通过预选抽取、公开摇号、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工程预算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
第九条 财政预算评审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先财评,后招标,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应当与财政预算评审文件口径一致,并以财政预算评审价作为项目招标控制价。
第十条 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3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和2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必须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活动统一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合同监督管理制度
(一)规范合同文本使用。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制作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其中建筑施工合同不得违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加强合同内容审查。质量标准、工程价款、工期要求等合同实质性内容应当与招投标文件一致。工资单价标准、各项取费率标准、主材价格调整方法等应严格按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按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当地有关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的价格,为工程量清单编制、财评和价差调整提供有效的依据。对中标价(或发布价)以外的主材及业主单位自行采购的主材,在采购之前应通知财政等相关监管部门,并会同有关单位考察三家以上同类型的产品价格后确定,并报财政等监管部门备案。
(三)完备项目成本控制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执行(双政办发[2014]26号)《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双牌县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标后监督检查,加大对建设工程现场的巡查力度,将合同履约监管与现场质量安全、成本控制监督相结合,严格执行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分权制约、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工程变更内容监管机制。
(一)严格落实项目投资控制。政府投资项目须经法定审批程序方可实施,禁止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项目概(预)算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报批程序。
(二)严格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变更联系单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强化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审核,规范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的内容,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重点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因施工便利或提高工程造价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立项、工程量和单价审查是否严格把关,工程变更是否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来提高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成本等。
(三)推行工程变更预算评审制度。单项变更3万元以上的,要找出原因、说明情况、补充追加工程量清单,编制好预算报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第十三条 隐蔽工程、施工临时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一)严格隐蔽工程、施工临时工程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签证流程和权限,对隐蔽工程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必须由建设单位、监理机构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共同签证。
(二)隐蔽工程覆盖前,施工临时工程拆除前工程量应当签证确认。建设单位在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前或隐蔽工程隐蔽前48小时内通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相关监管部门核实;建设单位需向现场审查人员提供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章认可的工程量或征地拆迁摸底资料;现场审查人员将工程量签证单或征地拆迁调查摸底资料对照实物工程量核实并签署意见;现场审查人员签出的意见应分别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财政等监管部门存档,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三)建设单位应当运用影像技术进行现场管理,特别是建筑材料、现场见证取样、隐蔽工程、施工临时工程等应当实施影像资料管理,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上述内容的规格、材质、施工工艺等,并将其作为报送审计的必备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考核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的监理单位、人员进行工程造价控制情况作为对监理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入本地建筑市场。同时,建设单位应充分发挥项目监督的“三控二管一协调”作用,对监理单位是否及时提供监理范围内的各项报告,落实各环节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控制,有关资料数据和监理记录真实性等进行重点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支付监理费用和进入我县建设市场的主要依据。在审计机关未出具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支付监理费用不得超过监理合同金额的70%。要加强设计、施工、监理等中介服务的监管,全县要建立中介服务诚信系统,建立“黑名单库”,凡进入“黑名单库”的中介服务企业和个人退出双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市场,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完善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要求,建立专帐专户,并制定、落实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进度款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禁止超额预支或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企业民工工资的发放,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预留与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等相当的工程款,必要时先行垫付。在审计机关未出具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
(二)建立完善内部审计机制。建设单位应充实内部审计力量,有条件的应成立内部审计工作机构,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健全工程造价内审工作制度,加强项目成本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三)及时组织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按合同要求及时编制和上报工程结算资料,并对施工单位提供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法定程序、无竣工验收备案和施工技术资料不全的,不得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六条 工程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将项目概况、项目责任人、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招标、物资采购、工程进展、工程变更、竣工结算等情况在建设单位门户网站和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交付验收及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管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项目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项目后评价工作,重点检验项目决策是否科学、项目审批是否依法、项目合同是否严格履行、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程序、工程建设质量是否达标、成本控制是否有效、资金使用管理是否规范等。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应注重对项目前期决策、审批、施工图、招标、合同、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管理以及工程价款结算等方面资料的梳理归档,确保工程项目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十九条 内部管理考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造价控制、质量控制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管理人员的奖罚挂钩。
第三章 配套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抢险工程预选承包商库,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产生施工企业,以体现公平公正,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双牌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监察、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对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和重大变更事项进行研究。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项目建设情况的全过程管理,监察、财政、审计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招投标、现场签证与竣工验收工作全过程,并与相关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问效,检查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的责任落实情况,提出项目管理建议。对于工程变更按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资料,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相关监管部门论证审核后,按规定的相关程序实施。
第二十三条 加强市场信用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着力加强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形成量化考核、失信惩戒、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监理、中介服务等企业的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实现项目审批信息、招标投标、合同履约、现场施工、质量安全、高估冒算等信用信息的共建共享。
第二十四条 严格行政问责,确保建设单位落实内控管理措施。监察机关应突出“工程项目决策、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质量安全、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决策失误、措施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导致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而出现“三超”的;
(三)未报财政预算评审,或重大变更未经财政预算评审的;
(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或者政府采购,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或肢解发包、场外交易的;
(五)违反规定挪用、截留、挤占建设资金的;
(六)违背财政预算评审报告、招标文件等实质性内容,或者违背县政府有关规定签署项目合同的;
(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具不实或虚假工程计量计价签证的;
(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拒不执行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整改意见或者导致出现严重质量缺陷的;
(九)未按要求对隐蔽工程、施工临时工程等实施影像技术现场管理的;
(十)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及其他重大事项的;
(十一)拒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的;
(十二)违反县政府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
(十三)已完工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的,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建设资料不全,而无法竣工验收和审计的;
(十四)建设单位未建立、执行工程建设内控管理制度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监管部门和各乡镇场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印发


